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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令撤资不问责贻害无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11:41 法制日报

  一家之言

  毛飞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出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通知》特别规定,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即9月22日前,必须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事实证明,官商勾结、权力与资本联姻,这已经成为矿难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腐败不除、矿难不已”已经成为决策者和公众的普遍共识。严令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撤资,无疑是斩断权力与资本勾连的必要措施。但是,仅仅明令限期撤资还远远不够,如果没有更加严厉的问责行动,限期撤资反而贻害无穷。

  仅令撤资不问责,形同于“大赦”,其为“权力变现”和“黑钱漂白”提供了一次绝好的合法机会。众多“官煤勾结”的案例表明,党政干部的投资行为与常规的商业投资行为迥然不同。首先,他们投入的股本不是资金而往往是权力,那些坐吃“干股”的官员不用掏腰包即可享受股东待遇,他们的股份和分红数额恰是手中权力的“市场价格”。其次,他们的投资入股往往是典型的洗钱行为,投资煤矿不过是为了让那些非法获得的“黑钱”以合法收入的形式转回他们的腰包。上述“官资”本身充满了腐烂的恶臭,如果不加区别地一律仅以“撤资”处理,就等于承认此类腐败收益已经成为归属于官员干部个人的合法私财———这样的处理无异于一概赦免了“官资”的原罪。如果没有问责行动,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干股”将得以全额变现、“黑钱”将得以全部漂白,那些本见不得阳光的资产便可堂而皇之地落入众多腐败官员的口袋。

  仅令撤资不问责,严重损害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其为“官商勾结”的回潮埋下隐患。早在1984年,党中央、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即将正式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法》都将禁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明确列为公务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党政干部充当煤矿股东、坐吃干股甚至担任董事,都属于违纪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纪惩处。仅明令撤资而不问责,等于放弃追究违规者的法纪责任。这不但严重损害了党纪国法的威信,还发出一个十分有害的信号:干部违规投资经商,最坏的结果不过是“撤资”———如此非但政治上没有风险,连经济上也保赚不赔,这样的买卖谁不愿意干?这样的买卖谁不敢干?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最终只能导致违法行为的泛滥;以“撤资”处理“官商勾结”,最终只会造成官商越走越近、问题愈演愈烈。

  有网友激愤地说:把“撤资”改成“撤职”更合适!诚然,一刀切式的问责是有失公平的,但一刀切式的免责更是不公平的。连续上演的矿难悲剧和背后一连串的腐败黑幕早已明白地告诉人们,没有摧枯拉朽式的“问责风暴”,我们将永远走不出矿难频发的死循环。依法依纪惩处那些在煤口子上赚得盆溢钵满的干部官员,应当成为这场问责风暴的雷霆第一击。(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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