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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与媒体联动值得推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11:42 法制日报

  检察机关与媒体联动值得推广

  何勇海

  日前,浙江省检察院正式出台并实施《关于新闻媒体单位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和奖励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新闻媒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

和资料,并有可能因此得到最高2万元的奖励。如果提供、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特别重大,则不受2万元奖励的上限限制。而检察机关对媒体移送的线索,一般在一个月内反馈处理情况,对最终的处理结果(包括撤案、不起诉、判决)也要予以通报。(见8月24日《法制日报》司法版)

  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新闻媒体负有舆论监督职责,总是在不断了解事实真相,为此可能掌握了不少职务犯罪的线索,甚至从热线电话、群众反映中掌握了一些“隐性线索”。笔者认为,浙江省检察院与新闻媒体联动,把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是二者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适时之举。

  作为新闻媒体,无论报刊、广播,还是电视,它们的触角伸向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倾听、记录,宣传、鞭挞,这就是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功能;同时,新闻媒体又是公众了解、参与和监督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桥梁。对预防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来说,实行有效的监督制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由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具有迅速及时、公开透明、影响广泛的特点,且具有很大威力,因此,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就应与媒体联动出击,了解、掌握一些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加强查处和法律监督工作。

  以往,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检察机关高度关注媒体报道,这是其获得线索的重要渠道之一。去年阜阳劣质奶粉案、西安宝马彩票案等案件,都是媒体首先报道,检察机关得知后强力介入。二是邀请新闻媒体跟踪采访,把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一些案件向世人公布,给老百姓一个交代。但这两种方式,都是单方面的动作,至少不是互动的,检察机关的线索源因此受限。检察机关通过媒体报道发现的只是一些公开线索,新闻媒体通过热线电话、群众反映等掌握的部分“隐性线索”,也有可能是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由于检察机关与新闻媒体没有相应的联动机制,找不到移送渠道,有时就不了了之。而一旦有了检察机关与新闻媒体联动的机制,上述问题就可迎刃而解。

  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虽然各自着眼点和方式方法不同,但它们的目标追求都是一致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两者的有机结合,不仅可以为检察机关提供更多有效的线索源,而且对于加强媒体舆论监督的落实,震慑各种腐败和渎职侵权行为,其成效将更好、更大、更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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