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弱者体现法治真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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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11:45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朱达志 28日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等议案。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如下内容: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 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活动。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昨日本报第10版)。不久前,当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案即将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主要内容经媒体披露后,即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多数人认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使她们免遭性骚扰、性别歧视、家庭暴力等各种形式的伤害,体现了现代社会保护弱者权益的文明理念和公正诉求。 但是,在围绕妇权法修改的大讨论中,也出现了一小部分另类声音。8月17日,即将参与本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罗益锋告诉记者,他已经向大会建议在这一新增条款的后边增加妇女也不得对男人进行性骚扰的条文。罗益锋认为,规定妇女不得对男性进行性骚扰有利于保护男性配偶的权利,同时体现男女平等的精神。 罗先生的用心是好的,但其基本思路却缺乏说服力,其逻辑出发点也不合乎法律保护弱者这一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强弱分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如果一个社会不能有效保护弱者的权益,就无法达成基本的和谐;同时,弱者保护也是现代文明以人为本的体现。法律以一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它是社会进步与文明发展的标杆,是社会公正的卫士,因此必然要承担起保护弱者权益的任务。 相对于具有较强社会生活能力的人群而言,弱者就是指那些在特定社会关系中处于相对劣势一方的族群,譬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等。在现代,相对于男子而言,妇女总体上尚属于比较弱势的一方,尤其是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交通信息比较闭塞的边缘地区,以及一些特定的行业和单位。就性骚扰而言,这一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是基于女性最容易在工作场所受到强势的男性上司、同事的性侵犯这一现实。在权力、体力、意志力等方面,妇女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这应该是毋庸置疑的事实。这也正是法律要明确保护妇女不受性骚扰侵犯,而没必要提出男性的所谓免受女性性骚扰权利的原因之所在。 诚然,目前在职业场所和歌舞厅、高级饭店等社交场所,也存在着一些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的现象。但是,这些现象并没有构成整个女性社会对男性社会的实际侵害,因此,所谓保护“男权”就是一个伪问题。 总有一天,妇女真正解放了,男女真正平等了,妇女权利保障法就会成为历史文献,我们也就不会再去争论什么需不需要保护男性免遭性骚扰这样的问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