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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安厅:滥用警灯警报器者最高罚款2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13:04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乌鲁木齐8月30日消息(驻新疆记者张孝成):从9月1号开始,新疆公安厅将对专用车辆使用警灯、警报器现象进行严格清理整顿,对滥用警灯警报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强行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以罚款。

  记者从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根据公安厅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名单,将向涉及使用警灯警报器的部门、单位逐一发出《收回警灯警报器准用证和标牌通知书》,

要求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公安厅交警总队或当地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有关手续。

  此次清理范围:部分地方民用号牌车辆办理的警灯警报器准用证、标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其办理的警灯警报器准用证和标牌。

  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的,各地公安机关将组织专门力量,采取上门收回、上路查收等方式开展集中清查。对逾期未交回警灯警报器准用证和标牌的,一律收回。其中,对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使用性质、喷涂的标志图案、车身颜色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收回其警灯警报器准用证和标牌,并告知其到当地车管所办理换证手续。

  警灯、警报器只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交通受阻时使用,不是执行紧急任务或交通畅通时不准使用;对未办理警灯警报器准用证和标牌而非法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行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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