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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找准构建节约型社会的着力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14:21 人民网

  胡锦涛总书记在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逐步构建节约型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节约型发展道路”。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全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和教育等多种手段,建立节约型社会。积极探讨构建节约型社会的着力点,对于贯彻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一、 深刻认识构建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意义

  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构建节约型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1、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经济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工业化将不断推进,居民消费结构将逐步升级,资源需求将持续增加,资源供需矛盾和环境压力将越来越大,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节约资源。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既是当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障。

  2、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用能源消费翻一番支撑了GDP翻两番,如果继续沿袭传统的发展模式,以资源的大量消耗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能源供给是难以为继的。科学发展观是新阶段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关系。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实现经济较快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

  3、是应对国际竞争的迫切要求。目前,资源消耗高、浪费大、利用率低是我国产品成本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已经成为影响我国企业出口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我国石油、矿产等重要资源进口越来越多,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降低产品生产成本,提高出口竞争力,控制和降低对国外资源的依赖程度,是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确保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迫切要求。

  二、 深入了解构建节约型社会的制约因素

  构建节约型社会,是一个非常好的理念,但贯彻落实起来却有一定难处,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制约因素;

  1、没有全国性法律规范可依。我国虽然已经实施了《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还没有形成构建节约型社会的法律框架,已有的相关立法比较原则笼统,相关法律之间存在着不够协调、有关的配套措施不到位、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标准等技术法规。当前国家需要抓紧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节约能源法》,抓紧出台废物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完善回收体系,建立生产者责任制;出台加强石油节约、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包装物和废旧轮胎回收等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明确激励政策、规范执法主体、加大惩戒力度等。

  2、没有全国性政策体系可循。现有产业政策有很多与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社会不配套。比如矿产资源的资源税偏低,几乎是白开采。发展循环经济的一系列激励政策也面临各种矛盾,循环经济的法律执行主体是经贸部门,循环经济项目规划通常又由环保部门做出,项目却由发改部门审批,由于各部门对循环经济的认识不一致,许多按循环经济设计的项目未必能通过发改部门的审批,银行信贷部门也未必会倾斜于循环经济项目。税收方面对不利于物质循环的产品,没有征收较高的消费税;没有大幅提高自然资源税和再生资源利用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多节约自然资源、多利用再生资源;财政部、国税总局曾出台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不好,非国有企业等经济成分基本没享受到这类优惠。总体上看,整个政策体系对构建节约型社会推动力不强。

  3、地方人大政府又无从立法。构建节约型社会,需要建立健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全国性的财政、税收、金融和经贸政策体系,是一项复杂的全国性的系统工程。而按照《立法法》,涉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由中央立法。因此,构建节约型社会的许多立法事项是地方无法开展的。同时,如果一个地方为构建节约型社会,出台了许多严于国家和其他地方的强制性规章和标准,抬高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的经济杠杆驱动下就会离开那个地方,跑到管理较宽松、标准较低的地方去发展,结果反而会妨碍当地的经济增长,这是地方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又有许多工作是地方人大和政府不愿意积极开展的。

  三、 加快推动构建节约型社会的建议

  虽然存在不少制约构建节约型社会的不利因素,但是可以通过找准切入点,建立示范试点,明确工作重点,以点带面,以点连线,加快构建节约型社会。

  1、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切入点。凡事只要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工作起来也会事半功倍。国家对废旧物资经营和资源综合利用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是一个很特殊的优惠政策,因为从税收征收原理上来说的,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销售已实行了免税,下个环节是不能抵扣的。《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对在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粉煤灰等生产的水泥、对综合利用的产品等实行即征即退的征税政策;同时对利用风能发电、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征税减半的征税政策。抓住国家现成的税收优惠政策,突出抓好废物回收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相关企业能够从中得利,地方能够从中增加税收收入,这样调动起各方面的积极性就比较容易,所以要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构建节约型社会的切入点。

  2、以重点区域为基础建立示范试点。要以废旧家电、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废纸、废包装物回收利用、机电产品再制造、再生铝和垃圾资源化为等重点领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已经具有一定基础的区域,建立废物回收和资源综合利用示范试点,开展构建节约型社会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抓出成效,提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园区、典型城市节约型社会发展模式、重大技术领域和重大项目领域,制定和完善促进节约型社会发展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提出按节约型社会模式规划、建设和改造工业园区以及区域发展的基本思路,树立节约型社会的先进典型,为加快推动节约型社会发展提供示范和借鉴。

  3、以加强部门协调作为政府的工作重点。按照现行体制,废物回收单位必须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才能申请免税,而现实中从事废物回收的“垃圾大军”绝大多数都是无证经营。另外,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必须先获得经贸部门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产品、项目)认定证书,才能向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而后税务部门才能根据认定证书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贸部门的工作中心已经转移到对企业的宏观管理,对涉及企业具体生产的微观管理则相当薄弱,而且经贸部门能进行有力管理的也只是国有企业,对于集体、私营等经济成分微观领域的影响力则很薄弱。对企业生产情况比较熟悉的环保、质监部门,却因为事不属己而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时,不同部门之间、同一部门的省市级之间还存在相互脱节的现象。如果要让废物回收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以此带动地方经济的增长,地方政府就必须加强部门的协调工作,做到政府有领导机构,部门有工作机构,人员是精兵强将,确定目标,落实责任。

  4、以加强规划作为后续发展的工作重点。废物回收和资源综合利用只是构建节约型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构建节约型社会,在微观层面上,要求全民勤俭节约,企业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减量化;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并延伸到废旧物资回收和再生利用;根据资源条件和产业布局,延长和拓宽生产链条,促进产业间的共生藕合。在宏观层面上,要求对产业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要求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的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城市建设模式,将节约型社会的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各环节,建立和完善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目前各地正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因此要将节约型社会的理念贯穿到“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中,无论是规划纲要,还是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都要把构建节约型社会放在突出位置。这样在突出抓好了废物回收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在试点区域初步抓出成效之后,节约型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才有保障和后劲。

  作者:网友:郑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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