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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闻“禁止家庭暴力”纳入法律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14:57 新华网

  据新华社8月28日报道,刚刚完成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一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可以说,多年来社会各界不断呼吁立法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这一次终于有了结果。

  在我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中,夫妻吵架、打架向来都是家务事,外人不便干涉。即使对家庭暴力当中某些已经侵犯当事人权益的事,不少人也是抱着“外人不好介入”的观念。一些执法人员也以“清官难断家务事”、“法不入家门”为由,不愿过问和干预家庭暴力案件。

  事实上,家庭暴力绝非个人私事,它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多项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女性。妇女权益状况,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对妇女的暴力,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摧毁妇女的自信和尊严,是阻碍妇女发展进步的主要障碍之一。

  长期的家庭暴力,有的即使不足以对妇女造成法律意义上的伤害,也会给她们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的创伤。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大都会患有一种“受虐综合征”,通常表现出一种特殊的心理和行为模式,即无数次的挨打和失败的反抗,强化了她们内心的无助感,使她们变得逆来顺受。而一旦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超过了她们的承受能力,她们还可能做出极端的反应———杀死施暴人。如果我们容忍侵犯妇女权益的家庭暴力现象的存在和蔓延,那么,我们无从谈及两性的平等发展。而且,家庭暴力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助长了社会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因此,消除基于性别基础之上的家庭暴力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到法律层面,是以法律的名义向社会宣示,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它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知道,自己不是孤立无援的,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站在身后,会给自己支持和保护。同时,它也向公众告知,在大街上打别人犯法,在家里打自己家人,同样有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和法律干涉———那些有着家庭暴力倾向的人,可要当心了!

  当然,在法律做出了保护妇女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规定的同时,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也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等到对施暴者长期、非人的折磨忍无可忍的地步,再采取孤注一掷的措施。如果受害人能在家庭暴力尚未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时,能从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那里得到及时援助,能使暴力伤害及时中止,那么,很可能会避免事态发展到无法挽回的地步。

  当然,一条法律规定的出台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虽然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的介入,仅仅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一个开端,远不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全部,但它毕竟是一个良好的起步。靳松(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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