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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有异,“去留”父母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18:02 新民晚报

  台州联体女婴的妈妈在怀孕22周时,曾来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检查过。当时该不该中止妊娠,成为一个大家关心和热议的问题。医院产科主任李笑天上午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就此问题作了解释。

  自媒体披露台州联体女婴之母妊娠期间就被明确诊断“胎儿有畸形”后,曾为陈女士做过围产期检测、同时也是最终为其行剖宫产手术的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似乎早就有

了会受舆论“为何不予中止”责问的一份预感。

  “她在妊娠22周时,确曾慕名从浙江专程来我们医院门诊过一次!”妇产科医院产科主任李笑天教授上午9时30分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时坦言,自己被许多记者“围追堵截”却不敢回应,是因为有关法规或者技术上的问题一旦“误读”了,就不容易澄清。“我希望今天我们之间能够好好地沟通。”李教授对本报记者的采访倒是开门见山。

  产前筛查须遵守“知情选择”

  李笑天首先让记者查阅了《母婴保健法》和《产前诊断条例》等相关文件。从中我们可以得知,产前检查中可以由医生“建议”做中止妊娠的问题包括胎儿有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生理缺陷以及继续妊娠会危及孕妇安全或健康等3个方面,而所谓“严重缺陷”又包括无脑畸形等神经系统严重疾病、内脏外翻、四肢短小和其他严重胎儿畸形等4种。

  “关键的关键是,产前检查和产前筛查都必须遵守‘知情选择’的原则。就是说,即使查出胎儿有严重问题,我们也只是将异常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孕妇及家人,由夫妇双方确定自己的最后处理方式。”

  以台州联体女婴为例,孩子的母亲在怀孕22周时专程来过一次上海,妇产科医院的B超显示其“联体畸形”。“当时我们告诉他们可能有诊断误差,也告诉他们如果确系联体的生存风险,为他们分析了若取若舍的利弊得失,并说明了如果选择中止妊娠则是‘越早越好’的道理。”李教授强调说,直至怀孕36周时接受剖宫产,期间夫妇俩再没有到过妇产科医院。另外,整个医疗过程中,他们也从未向任何医生提及过男方曾有精神病史等等。

  “中止妊娠”的是极少数

  其实在临床实践中,绝大部分被明确为遗传或畸形是致死性的胎儿,家长一般会选择放弃。但是“去”还是“留”,做家长的又多期待会在孩子身上出现奇迹。仅从妇产科医院去年对100多例高危孕妇的多科会诊结果看,最终选择了“中止妊娠”的,只是极少数而已。本报记者施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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