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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也要坚持无罪推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08:38 法制日报

  反腐败也要坚持无罪推定

  陈有西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随着人权入宪、刑事诉讼观念的更新,在一般刑事案件如杀人、强奸等案件审判中,坚持无罪推定、以客观证据排除违法

口供的思辩方式,正被越来越多的法院和主审法官所采用,有力地防止了一批误判和错判。特别是佘祥林等冤案发现后,法院更加重视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但是,在反腐败审判中,由于群众痛恨腐败、党纪部门高度重视反腐败,党对反腐败斗争的一元化领导,社会心态要求对腐败分子判得越重越好,因此反腐败审判中尚存有罪推定的现象。同样由于上面的原因,社会上很少有人去关心这个问题,不敢“为贪官说话”。大家觉得,对腐败分子苛刻一点,矫枉过正一点,哪怕误判一点,没有什么关系。这样做能够博得民心、平息民愤,有利于大局。再说,这个官员这一笔可能确有冤枉,但他很狡猾,没有查出的可能更多,即使这一笔判错了,其他笔没有发现,判了他也不会太冤枉他。社会上目前存在着一种“腐败定论”:小官小腐,大官大腐,凡官必腐,无官不腐。民间有这种极端想法可以理解,问题是一些参加调查和办案的人员,也是这样看自己干部队伍的基本素质。他们认为只要被他们列入视线的,就一定是有问题的。不可能是真正冤枉的。这是多么可怕的一种心态!在这些综合心理的作用下,以口供定罪,搞有罪推定,已经成了当前反腐败审判的一个大问题。

  受贿罪往往很难有其他的客观证据,定罪主要靠被告的口供和行贿人的证言。由于行贿人也是有罪的,这些证人往往成了控方的污点交易证人。受贿被告往往是有影响的官员,对他们立案抓捕前,往往已经经过了慎重研究官职和人大代表的资格已经免去,一捕就上报纸上电视宣传,社会舆论已经将他定罪,因此办案机关往往已经没有退路。法院这时候其实并不能真正独立把好审判关。特别是查明无罪的案件,法院很难依法作无罪判决。

  法官对口供的判断,还有一个误区是:腐败官员都是有一定身份的,往往有大学学历和研究生学历,受党培养多年,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有的是政法岗位的官员,精通法律,他们不可能被逼供特别是诱供而上当,把没有受贿供成受贿。因此,法官对有反复的口供,往往采信其有。这就导致了许多的错误判断。

  反腐败是人心所向,是世界潮流,是维护执政清廉的重要工作。从官方到民间认识都是一致的,但反腐败同样要坚持依法进行。有些矫枉过正的思维模式是要不得的。上一阶段有人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应当有罪推定,按受贿罪判刑,就是这种极端思维的表现。腐败官员是人人痛恨的,但他们也是人,他们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平等对待。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法制日报》撰文纪念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时说: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法保障人权。针对“十年动乱”期间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没有法律保障、发生大量冤假错案和侵犯人权事件的惨痛教训,邓小平同志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健全法制。大量蒙冤受屈的公民得到了平反昭雪。现在我国宪法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进宪法。司法工作特别是刑事司法工作,要按照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更新司法观念,实现从疑罪从有向疑罪从无的转变,不搞有罪推定。要坚持“有罪则判,无罪则放”的原则,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要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对于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判决。

  首席大法官的这些要求,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期望这种局面早日得以改变。 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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