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北京向导问路收费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08:38 法制日报

  互动言论

  周俊鹏

  《法制日报》8月26日7版刊登了《问路收钱是否合法》的互动要约,就北京西客站“北京向导”查询窗口问路收费一事征求读者看法。从合法性角度而言,笔者的观点是肯定的

,即“北京向导”的问路收费行为合法。

  “北京向导”之问路收费行为,是法律可允许的行为,现行法律虽然对这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但也并未禁止,它本质上与法律的要求是一致的,是不违背法律要求的。为何?

  首先,它作为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兴职业,当然要处于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不能让其处于脱法状态,惟有如此,才能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不对其进行调整。其实相对于实践的发展,法律的滞后性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的法律总是给新实践、新事物提供空间。

  其次,这是有益于社会的,没有任何的社会危害性。企业投入成本,付出劳动,旅客支付合理的咨询费获取安全与方便,你情我愿,也不是强买强卖,大家方便,何乐不为。

  再次,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允许的、希望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增大,信息需求与城市服务能力之间出现了矛盾,在现阶段政府服务功能还无法一步到位的现实状况下,由正规企业进行市场化操作去提供这项服务,较好地满足这一市场需求,这种现实的过渡对于交易的安全有效进行是大有好处的,这其实是对交易的鼓励。不能因为政府服务功能的缺位就说这种问路收费行为是非法的,它们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最后,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行为,但是我们仍能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问路收费,说到底也就是作为平等主体的服务方与被服务方达成了一个信息服务的协议,是民法上的一种合同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问路收费行为并没有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任何一项效力性规定,这种行为具有合同的效力,应该受到合同法的调整与保护。

  基于以上四点,问路收费行为是合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障和保护。

  当然,凡事一分为二,作为一个新兴职业合理的问路收费,当然是合法的,法律要对其作进一步的规范与引导,这是这个问题的主要方面,但是在此前提下,还会有次要方面,那就是对于其运作过程中一些不法行为,例如收费不合理,信息不实等,必须坚决予以规制,或矫正或取缔。

  另据报载,原定最迟于本月28日恢复营业的“北京向导”爽约了,其所属公司的解释是系统调试。有内部人士透露营业时间将推迟至下周三或周四,希望“北京向导”这次不会爽约。(责任编辑:徐艳丽)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