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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废除死刑条件不成熟 未考虑修改贪污罪处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10:1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3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指出,中国现阶段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也不符合现行刑法的规定。

  据新华网报道,近期,境外有媒体报道称,“有关方面正拟议取消对贪污腐败等非暴力罪行判处死刑“,并称”立法机关和法院虽没有修改刑法的具体计划,但已在实践中操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称,全国人大没有考虑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刑作出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刑事法律规定了死刑刑罚,但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刑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一贯的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刑事诉讼法对死刑案件在一、二审程序之外,专门设置了死刑复核程序,从程序上确保死刑的准确适用。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一方面注重发挥死刑的威慑作用,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恶劣,罪不容赦的坚决杀掉;另一方面坚持宽严相济方针,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中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对于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人民法院更是审慎、严谨。但慎用死刑并不是要废除死刑。中国现阶段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也不符合现行刑法的规定。

  这位发言人表示,目前,严重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对社会以及公民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社会公众普遍要求对这些犯罪适用死刑,因此,刑法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受贿等非暴力犯罪规定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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