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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规划未经环评不予审批 长沙建筑以环保优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14:14 红网

  红网长沙8月31日讯(记者 李慧芳)日前,长沙市人民政府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单位印发了《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规定》对新建高层建筑设置广尝民用建筑停车位、绿地设置环境小品、交通设施等作出的相关规定,更突显了城市规划中的人性化关怀。此规定将于9月1日起开始实行。

  《规定》中明确了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

设置广场,广场上建筑物退让道路边线的距离应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5米的退让距离。同时对广场的面积大小也作了相关规定:基地面积在2000—5000(m2)以内的,广场面积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2%且最低不小于400(m2);基地面积在5000—10000(m2)以内的,广场面积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0%且最低不小于600(m2);基地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广场面积不小于基地面积的5%且最低不小于1000(m2)。

  同时规定,各类民用建筑(有配套地面停车的别墅和联排底层住宅除外)地面停车位(含底层架空层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应超过30%,实行人车分流的小区,应设置地面访客车位。地面停车宜集中布置,临出入口处宜设置不少于10个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宜铺砌植草砖,停车位之间宜种植乔木。已建成住宅区一般不得加层或扩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临道路广场或集中绿地,一般应设置环境小品。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部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可以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需按程序报批。

  项目建设应考虑城市交通设施的承受能力。所有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方案设计等各个阶段应包含交通影响分析方面的内容。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评价报告,与方案一并审查。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发改委、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实施相应的行政许可;专项规划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稿源:红网)

  (作者:李慧芳)

  (编辑:阿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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