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精神损失费应该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0:14 现代快报

  昨天快报模拟法庭刊出《准妈妈遭遇车祸流产》案例后,许多读者打进热线025—84783656发表自己的看法,并与律师进行了探讨。正方:应赔

  谢先生:无论刘先生是否预先知道叶女士已经怀孕,但事实摆在那,正是因为刘先生的过错,叶女士才住院、流产,因此他应该承担精神损失费。反方:不赔

  陈先生:因为叶女士虽然怀孕,但却是自己担心治疗会影响胎儿,所以自作主张进行流产手术,因此刘先生不应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观点】

  被告刘某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与原告叶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自行车损坏,交警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叶某住院治疗期间发现早孕,不得不实施流产手术,给原告的身体带来伤害,胎儿的失去也给原告造成心理伤害,被告刘某应予以赔偿。【律师点评】

  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淑君律师:本案中,原告已经怀孕,却因被告的过错不得不流产,对于她和她家庭成员心理上的伤害时可想而知的,因此被告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原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快报记者宗一多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