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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顾客可罚五千以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0:47 东南快报

  核心提示:

  今起,如果你买柴米油盐时,发现有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现象,可以获赔一倍。而如果你索赔时受商家侮辱,则可以获得至少5000元的精神损失赔偿。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办法》今日起开始施行,对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容易碰见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禁止“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店对该卡拥有最终解释权”相信以上情况你经常碰到。根据《办法》,此类“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者“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明确禁止的。

  今后,如果商家打出“售出商品,概不退换”“打折机票不能退”等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投诉。

  精神损害可获赔偿

  近年来,商家对消费者进行侵权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消费者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事件亦越来越多。

  对此,《办法》规定,当经营者有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物品、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的行为;有造成消费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行为;有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行为。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至少5000元的精神损失赔偿。

  检测费按责任比例支付

  消费者和经营者因为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有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费用有谁来支付?对此,《办法》现在也有明确的规定。即:

  消费者和经营者可根据双方约定进行检测、鉴定;

  双方未约定的由受理消费投诉、申述的消费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鉴定;

  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可以提供与检测、鉴定费用等额的送检商品或者价款作为担保,最终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十四种行为属欺诈

  惩罚性赔偿是《办法》特有的一项赔偿制度。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价款的一倍。

  《办法》对构成欺诈的十四种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部分行为如下: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

  (三)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和地址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商品的;

  (六)销售“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作说明或者谎称是正品的;

  

  听证促使产生良法

  “该《办法》是否良法?能否获得普遍的服从?”在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办法》新闻发会上,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王利平在发言中别具一格。

  王利平指出,立法者不是神,也不是历史规律的预言家,而是在有限的理性与无限的社会生活这一矛盾中徘徊,这意味着每一部法律在它“临盆落地”时,就存在着局限性。他说,立法过程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是良法产生的根本保障,这个保障即是立法听证这一形式的使用。

  王利平说,立法听证的最大意义,在于构筑了一个利益博弈的新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各个利益主体可以较为充分地表达自己的立常正因为如此,才增加各个涉法群体在法规通过后守法的主动性,从而降低了社会的守法成本。

  闽年内成立12315数据分析中心

  省工商局副局长潘奎透露,今年内,省工商局将建成全省12315数据分析中心,将各地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的信息集中管理应用,将对消费者申诉举报多、社会反映强烈的有关行业及其经营者,采取抄告、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召回、下架、乃至依法处罚等形式规范其经营行为。同时,这个中心还可心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提供消费动态分析,市场秩序预测等信息数据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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