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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火腿”案在沪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1:45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上海8月31日讯 两年前,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以侵犯其“金华火腿”商标权为由,起诉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和浙江永康四路火腿一厂,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今天,上海市二中院作出对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一审判决。自古以来,浙江金华盛产火腿,金华火腿闻名天下。由于历史原因,地处杭州的浙江省食品公司成为“金华火腿”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金华出产的火腿却无权使用“金华火腿”,这不可避免地存在注册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沸沸扬扬的“金华火腿”

商标权纠纷也由此而起。

  2003年7月,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在上海南京东路泰康食品公司门店发现该店销售的火腿上印有“金华火腿”字样,生产单位是浙江省永康四路火腿一厂,因此向上海市二中院起诉。今年3月29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由于生产商未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作为销售商的泰康公司也不构成侵权,因此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梁宗)

  《华东新闻》 (2005年09月01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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