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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今日起实施室温不达标可依法退热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2:17 新晚报

  本报讯 (实习生 谭珊珊记者张磊)哈尔滨市今起正式施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自1996年起实施的旧“供热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规定,用户室内若达不到法定温度,可依法要求退还热费;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用户应获得适当补偿。

  供热期间室温不达标可投诉:在供热期限内,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温度应达到18℃以

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检测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卧室门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1.4米处为检测点检测。室内温度不达标,用户可向供热单位投诉,后者应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提出处理方案。自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未改正的,供热单位应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由供热单位向热源单位追偿。

  停热8小时以上应通知用户: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给用户适当补偿。

  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维修、养护:未经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违反规定,应按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对供热单位按照退还热费的数额予以罚款;居民室内供热系统改造工程,因违反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应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拒绝,其费用已计入热费成本,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此外,未安装用热计量仪表的居民用户,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包括用热阳台)计收。已经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热费的,应当逐步过渡到按照使用面积计收。按新规,今后供热市场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限期取消分散锅炉供热;新建居住建筑未实行分户循环、分户控制的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15%的罚款。

  记者昨天采访了华能集中供热公司等多家供热企业,他们表示,新条例对以往争论较多的环节有了明确规定,这将有效保护供热和用热双方的利益,他们提供供热服务时将严格执行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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