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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火腿”持有者上海败诉商标侵权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2:23 东方早报

  曾一度在浙江闹得沸沸扬扬的“金华火腿”商标权纷争,在上海又起硝烟。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以侵犯其“金华火腿”商标权为由将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和浙江永康四路火腿一厂告到上海市二中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昨天,市二中院一审判决不予支持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浙江省食品公司是“金华火腿”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03年7月,浙江省食品有限公

司在本市南京东路泰康食品公司门店发现该店销售的火腿上印有“金华火腿”字样,生产单位是浙江省永康火腿一厂。为此,浙江省食品公司一纸诉状将两公司告上上海市二中院。今年3月29日,市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金华火腿”注册商标权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由于永康厂是经国家质检局批准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因此,永康厂有权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其生产、销售的火腿产品外包装、标签等处标注“金华火腿”,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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