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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靠死刑来威慑贪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2:59 东方早报

  近日,江苏泰州某丝绸服装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孙正山与所在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将在该市高港区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工会作为工人权益的维护者,有时不可避免地要站在企业经营者的对立面,在触及企业利益的情况下,工会主席受到不公正待遇甚至被炒,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一定会有发生的可能乃至成为常态。

  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整体上仍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职工的合法权益遭侵犯往往容易成为常态,工会维护工人的利益也自然地成为常态。在工会的诉求得不到满足,职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工会或工会主席状告企业当然也应该成为常态。

  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可以对企业进行监督,向企业提出建议等。对保护工会干部权益,《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应该说,企业与工会的冲突不是一个偶然现象,而工会状告企业的成功案例,对处于维权道路上艰难摸索的工会是一个极大的鼓舞。只有保护好工会主席的权益,才能切实保证工会组织发挥作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在当前,工会主席状告企业应是在特定阶段维护职工权益的一种特定方式,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初始阶段,应视工会主席状告企业为常态,通过这种特定的方式来维护工会和职工的权益。 江苏省总工会马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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