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依法保障工会主席告企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2:59 东方早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澄清,“取消死刑”的传言不实。换言之,对于罪大恶极的贪官,依然适用死刑。

  一些贪官对公共利益的损毁、对人间正义的践踏,已经严重到不杀不足以彰显正义的程度。但是,我并不认为,“废除了死刑对贪官们来说就好比给腐败分子发了一道‘免死牌’,他们会更加肆无忌惮地腐败”。在反腐问题上,我们需要破除“死刑迷信”,不能靠

死刑来威慑贪官、防范腐败。

  我们已经杀了多少贪官污吏,但逃过法网的腐败者收手了吗?没有。只要存在着可以“捞一把”的机会,他们就按捺不装捞二把”的冲动。如果“死刑威慑”能够让他们从此本份为官、廉洁奉公的话,那么明朝应该成为历史上最清廉的朝代之一,因为明朝皇帝对付贪赃枉法者严酷得令人毛骨悚然:凌迟、剥皮,相比之下,砍头算是仁慈的了。然而,有明一代,贪官污吏何其多矣!相反的例子则是香港,作为一个取消了死刑的地区,香港得益于一套健全的防贪、反贪机制的运作,其廉政成果有目共睹、世所公认。

  由此可见,贪污的盛行与否,与“死刑威慑”的废存并无必然的因果联系。消灭贪官的关键,显然在于不给任何掌握权力的官员任何贪污腐败的机会。周密的“事前防范”要远比严厉的“事后惩处”有效得多。在我看来,过度强调“死刑威慑”的反腐意义,容易忽略事前防范机制的重要性。广东省广州市吴钩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