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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类药品明年起须凭处方销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3:1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8月31日讯(记者 甄真)记者今天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2006年1月1日起,12类药品在零售药店必须凭处方销售。

  按照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以下这些药品在零售药店必须凭处方销售: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除一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等以外的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并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

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此外,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孙缘萍介绍,不久前,国家规定的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等9类药品,我市已经提前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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