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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买辆新车半月维修4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3:29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张旭) 一名下岗工人花20多万元买了一辆货车,新车使用不到半个月就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还差点造成了车毁人亡的恶果。但是,销售商认为这不是车辆的质量问题,既不给退也不给换。车主无奈投诉至本报,并表示要将销售商告到法院。

  今年6月份,胡先生以自家住房作抵押,借了20多万元准备买一辆汽车跑运输。6月3日,他和南京四环汽车贸易公司(下称“四环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向对方购买一辆“解

放9.5米仓栅式运输车”,约定生产厂家是“一汽”,且要长春本部车型,单价是211800元。

  7月1日,胡先生在车管所上牌后,却发现:行驶证上标明他的车是无锡产凤凰牌FXC5223CLXYL7T1重型厢式货车,跟购车合同上的完全不同。销售商解释说:两家公司是一家的,只是所标的号码不同,胡先生就没再坚持。

  车子买回后,第一天上路就出了问题,一开始是离合器分离不开,挂档不进,接着后桥轮胎位置不正,与大梁有摩擦。车速达到每小时50-60公里时,车体严重晃动。7月15日晚,在312国道苏州段,车子在行使途中右前轮发生突爆,险些酿成惨剧。在短短的几天里,车子就进了4次修理厂。

  问题出现后,胡先生多次找到销售商,但对方负责人说,他们销售出去的车是有合格证的,车子没有质量问题,再说有质量问题那应该是厂家的事。

  就此记者采访了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和众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师们认为,首先是汽车销售商违反合同中约定的车型,且在用户提出质疑时以“凤凰”就是“解放”的代号给用户解释,利用了用户对汽车品牌知识有限的弱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欺诈;从《合同法》角度而言,属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按《合同法》第112条规定,汽车销售商应“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即给用户调换“一汽长春车型”。其次,该车有严重质量问题足以影响安全行车且该车质量问题已超出了质保范围,一个月内多次修理,使用户购买该车“从事营运”的目的不能实现,故依据《合同法》第148条规定,用户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车辆。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01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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