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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游街”令人心寒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4:3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据本报昨日报道,去年8月11日,孟津县一位贾姓老人去世后,其子女将其骨灰放进棺木安葬在老家的一个山洞中。孟津县民政部门接到举报,以为老人遗体没有火化,便强行挖出棺木,在上面写明老人的姓名、住址,放在宣传车上,游街“宣传”国家政策。为此,老人的子女以民政部门违法为由,提起诉讼。今年7月19日,孟津县法院判贾家胜诉,但民政部门则称自己执法并无不妥。

  编者:这则新闻发在昨天本报的《今日说法》版上,有关法律专家已经谈了一些自己的“说法”,但我想,对于这件事,我们作为普通老百姓也会有一些自己的质朴看法,大家来谈谈吧。

  侯巧凡(市民):我真不知道,如此拉着棺材去游街所作的“宣传”,执法者究竟是在宣传国家的殡葬改革政策,还是在自曝他们野蛮执法的行为?更何况游街行为还严重侵害了死者及其亲属的名誉权!而民政局至今尚未归还死者骨灰,这更是他们的失职!

  田高峰(网友):现在不是提倡人性化执法吗?可孟津县民政局的这些执法者如此野蛮挖人祖坟、辱人尸骨,败诉了还振振有辞!这哪还有一点“人性”?

  杜丽鹏(学生):贾家没有按照有关政策安葬老人不对,民政局这样执法更是错上加错。因为贾家的错误可能是因不懂法,而民政局的错误却是执法犯法。

  彭志刚(网友):即使贾家真的进行了土葬,民政局调查属实后,也不能进行游街示众啊,由此可见他们的执法水平了!先不谈死者家属感受,也不说执法者的野蛮,更重要的是它不仅违背执法程序,也严重损毁政府形象!而政府为此带来的形象损失该谁来弥补?

  王纪旺(学生):悲哀啊!很显然,在这样的“法盲”执法者面前,民众并不能获得对法律的基本认同,而只能收获一种行政威权下的暴力,其最终伤害的是法律本身的严肃性。

  王广胜(警察):我不赞同有关专家的说法,“侮辱尸体”这个概念中的“尸体”不应具体为完整的尸体,死者的骨灰也应算是宽泛意义上的尸体。其实,人死了精神没了,人也只是概念上的人了,尸体也好,骨灰也好,都是与人有联系的寄托亲人哀思的物质罢了,如果说让写有死者名字的骨灰“游街”还不是侮辱尸体罪,那是不是必须是完整无缺的尸体被侮辱,才算“侮辱尸体罪”?

  李灿华(市民):骨灰游街案件对我们有以下几点启示。一、民政局的目无法纪让人心痛。二、执法过程中的野蛮让人难以置信。三、一些公务员的素质亟待提高。为此,我强烈建议我们的政府部门,你们在执法的时候,多从群众的立场考虑考虑,不要把“执法为民”仅放在口头上,贴在墙上当标语。

  编者:谢谢大家。责任编辑: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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