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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以罚款折抵拘留”是人性化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5:02 中国青年报

  备受关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日前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获高票通过,这部法所以获得委员们的广泛认同,主要因其更突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笔者注意到了这样一个细节。原草案规定,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按照每日200元标准将拘留折处罚款。但常委会委员提出,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体现以人

为本和人文关怀,是适当的,但不宜规定以罚款折抵拘留。本法最终删去了关于以罚款折抵拘留的规定,明确规定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记得草案刚公布时,笔者就对“拘留折处罚款”进行了质疑。主要理由是:这条规定表面上看似“人性化”,但是如果付诸司法实践,效果可能适得其反。我们以一个70周岁以上的老人违法依法应当行政拘留15日为例,算一笔账。按“拘留折处罚款”的规定,这个老者可以不被拘留,但是必须交纳3000元的罚款。3000元,对富有的人可能算不上什么。但是,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老人,他们家一年的收入可能都达不到这个水平。交上这3000元,意味着他们一家人的生活将陷入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他们在“拘留和罚款”中选择,他们恐怕宁肯选择被拘,也不愿享受这种“人性化”的法律待遇。一言以蔽之,“拘留折处罚款”是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如果此规定被立法吸纳,必然产生这样的后果:因贫富不同,人们在法律上就不平等。

  这是非常现实的理由。如果我们把眼光放远一点,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个制度也同样缺乏合理成分。在没有“人权观念”的中国西周时期,就确立了“老幼犯罪不加刑”的原则。这种司法传统在中国一直保留了几千年,成为中华法制文明中的“优质资产”。并且,这里面的“不加刑”,是不带有任何条件的,即绝不“以罚代刑”。

  古代老人和小孩“犯罪”,就可以享受法律“优惠”,现如今,我们的法制文明已非常发达,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提供法律上的“优惠”,是应当的。如果硬性规定按照每日200元标准将拘留折处罚款,不仅有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宗旨,还将影响整部法的立法质量。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立法机关没有采纳草案中的这一规定,而且明确规定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这样的立法,才真正“人性化”。

  作者:刘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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