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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治官”“治权”管住部门利益合法化(头条评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5:25 人民网-华南新闻

  海南省省长卫留成近日在全省法制工作会议上说,政府作为地方法规、规章的主要起草机关,要深刻考虑到规则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政府制定规则,要着重制约行政权力,重在“治官”、“治权”,避免部门利益合法化。

  作为省长,如果没有切身体会,不可能说出“规则重在‘治官’、‘治权’”这样的话。但是,当前真正经得住这一宗旨检验的行政规则,怕是不多。

  行政法规少“治官”,少“治权”,多“治民”的表现多种多样。有的法规明文规定为官员或部门谋求利益。比如,前些时河北某县教育局下发红头文件规定,县重点学校只能招收机关人员子女,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例证;还有的法规,有意无意地搞“为官者讳”,在制定之前就先考虑是否会冒犯现行领导目前正在享受的什么利益,如有涉及,不是绕开走,就是把条文搞得既原则,又粗疏,根本无法约束;还有的法规,条文中只强调应该如何,而在“不如何”时少有罚责,对执法者不尽责时应该怎样执法,只作内部处理,不做公开规定……

  不少地方的政府没有依法行政的习惯,从根子上说,在于千百年来形成的封建个人权威意识、层层媚权的社会心态一时无法从意识中清除。一些政府部门在起草政令文件时,就为自己将来的执法谋私留下便利,为渎职留下解释空间。同级人大在审议时,如能蒙混过关更好,如不能,则在执法中再打折扣;还有一些政府部门,起草文件时抓住地方官员的某些政绩情结、本位意识,以种种“好的出发点”做幌子,在上下心照不宣的心态下,在文件中大搞“罚远不罚近”、“罚外不罚内”、“罚明不罚暗”等把戏,专在“边缘违法”上打主意。

  行政法规重在“治官”、“治权”,其核心意义在于:第一,法规的制定与实行,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不少政府部门的利益也掺杂其间,不治它们,法规的应有之义就会扭曲;第二,法规是靠行政部门或地方政府来推动的,官和权是最直接的落实动力,也是最可怕的落实阻力,不治阻力,一切都是空的。而让行政法规真正达到“治官”、“治权”的目的,首当其冲要在体制、机制上寻求突破。而体制、机制的突破,除了依法行政、接受百姓监督两大原则的落实,实在别无他途。

  《华南新闻》 (2005年09月01日 第二版)

  作者:马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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