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负责人须带班下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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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6:26 重庆时报 |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意见的整改措施,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草案)》。 根据规定:(一)凡存在容易引发煤矿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如继续非法生产,一经发现,要给予严厉处罚。(二)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暂扣 有关证照,经整顿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关闭煤矿要吊销证照。(三)对井下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经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轮流带班下井。(四)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对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企业负责人,要给予罚款、吊销资格证书、治安处罚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