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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商品应当召回 福建实施消法新办法有新内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8:27 法制日报

  福建省实施消法新办法有新内容

  本网福州8月31日电记者郭宏鹏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明日正式实施,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首次增加了商品召回制度和处理医疗纠纷等内容。

  新办法扩大了召回制度的范围,不再是只对存在严重缺陷的汽车实行召回制度,而是将召回商品的范围延伸到商家所能提供的所有商品。更关键的是,商品召回的费用由商家提供,消费者用不着担心因没钱而享受不到召回政策。让消费者放心的是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该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服务,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售出的商品,还应当立即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对已经提供的服务,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商品召回和服务补救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首次增加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内容,使得消委会可以介入医疗纠纷。新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方便患者或者其亲属查阅或者复印。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者其亲属持处方笺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医药商店购买药品,但医疗用的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除外。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违法收费。

  新办法还对商家和消费者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商家必须履行广告承诺、必须将消费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交至消费者手中、商家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12类内容、商品检测鉴定费由商家垫付等。(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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