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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用地方性法规打破体育竞赛市场政府垄断 私人可办商业体育赛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9:54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从明年开始,民间资本及私人就可以以商业方式在广州举办体育赛事,此前只有政府部门才有体育赛事的主办权。

  据了解,由广州市体育局负责起草的《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体育局有关人士表示,该政府规章是广州市第一部与《体育法》相配套的地方性体育立法,实现了广州市体育地方立法“零”的突破,也填补了《行政许可法》出台后体育竞赛表演市场法制监管的空白。

  据介绍,近年来,由于南京、北京等城市相继夺得全运会、奥运会的主办权,体育市场发展迅速,大量外地投资蜂拥而入,已令市场门槛显著降低。广州已获得2010年亚运会主办权,通过放宽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产生“洼地效应”,能吸引外地赛事来穗举办,为举办亚运创造良好条件。

  《办法》要点

  私人办赛事以备案取代审批

  根据《办法》中的“分级准入,属地监管”原则,市级以下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全面取消审批制度,实行备案制度。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备案工作。单项体育协会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体育总会负责备案。体育总会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行政部门不得委托。举办人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公安、消防等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只需向有关体育协会备案。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15日,举办人应当如实公开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参赛运动员(队、俱乐部)、举办人身份等与公众利益联系密切的基本情况。

  规定举办人资格防赛事烂尾

  《办法》规定,所称的“举办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举办条件,发起、组织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举办体育赛事。为防止体育赛事在出售门票和收取大量商业赞助费后“烂尾”,《办法》对“举办人”的资格作了许多规定,要求具有包括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职能或者经营范围,具备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有与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相适应的经费和社会信用,等等。

  主办者可自定票价

  《办法》赋予体育赛事主办者采取多种商业运作方式的权利:一、对外出售门票或者接受团体有偿包场。二、接受商业赞助。三、收取报名费。四、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五、进行有偿广播电视转播。六、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标识等专有权利进行市场开发。

  《办法》第二十条还提及:举办人有权自主制定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门票价格,但这一条款仍要考虑与物价方面法律法规相协调,目前门票价格需经物价部门审核。

  采写:本报记者 陈实 叶子 实习生 王索妮 通讯员 李滨 陈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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