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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被劫 撞死劫匪 被判有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9:56 南方都市报

  的哥被劫 撞死劫匪 被判有罪

  长沙中院二审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据新华社长沙8月31日电 湖南长沙出租汽车司机黄中权撞死抢劫犯罪嫌疑人一案,二审近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驳回了黄中权的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8月1日晚,黄中权驾驶捷达出租车搭载姜伟及其同伙至长沙南湖建材大市场内“旺德府”建材超市时,姜伟手持水果刀与同伙抢劫黄中权,抢得现金200元及手机一部后,迅速逃离现场。黄中权驾车追赶,从姜伟背后撞击致姜俯卧倒地,经法医鉴定为失血性休克死亡。

  今年3月23日,黄中权撞死抢劫犯罪嫌疑人一案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法院认定被告黄中权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同时赔偿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伟之父姜再生经济损失共计3.6万余元。

  黄中权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其委托辩护人邱兴隆律师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片面,关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性认识有失偏颇;对姜伟持刀威胁、阻止黄中权追击的行为性质的严重性认识不清,请求法院改判黄中权无罪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姜伟与其同伙在出租车内对黄中权实行了抢劫,并逃离了黄中权的视野区,显然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已告结束。因此,黄中权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犯罪。但是,姜伟对黄中权的抢劫侵害在前,对黄中权犯罪有重大的诱发和刺激作用,且具有在先过错责任,故在量刑时结合其自首情节适度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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