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演出严禁假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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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9:56 南方都市报 |
商业演出严禁假唱 募捐义演中演员及主办单位严禁获利,营业性演出不得冠名“中国” 据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营业性演出严禁假唱、假表演,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公款追星也在禁止之列。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演出单位、主要演员或主要节目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及时告知观众;不得中止、停止或退出演出;演员不得假唱,演出单位不得组织假唱,否则将依法受到严肃处理,条例还在第二十八条明确界定: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演出举办单位、演员等不得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 此外,条例还明确禁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非法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公款购买演出门票、公款追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