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商业演出严禁假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9:56 南方都市报

  商业演出严禁假唱

  募捐义演中演员及主办单位严禁获利,营业性演出不得冠名“中国”

  据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营业性演出严禁假唱、假表演,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公款追星也在禁止之列。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演出单位、主要演员或主要节目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及时告知观众;不得中止、停止或退出演出;演员不得假唱,演出单位不得组织假唱,否则将依法受到严肃处理,条例还在第二十八条明确界定: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演出举办单位、演员等不得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

  此外,条例还明确禁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非法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公款购买演出门票、公款追星等。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