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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权力扩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0:0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毕征 通讯员钟亚雅、章晓莉)一起职务犯罪,办案检察官认为“情节轻微,拟不起诉”,人民监督员却说了“不”,结果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被检察委员会采纳。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这是自去年广州市两级检察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群众监督权得以切实体现的一起典型案例。从今日起,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在“三类案件”的基础上,又增

加了“五种情形”。

  广州市两级检察院自去年起选任了87名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和拟不起诉的3类案件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若形成与案件承办部门不一致的表决意见,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采纳。从化市某机关办公室主任陈某玩忽职守一案就出现了这种情况。从化市检察院公诉科审查后认为,陈某犯罪较轻,且有自首情节,拟不起诉。5名人民监督员则以3:2作出了与案件承办部门不一致的表决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作出了起诉决定。

  广州市检察院决定从9月1日起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五种情形”监督的试点工作。

  这“五种情形”是指:(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在办案中出现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纪情况的。(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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