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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索贿得“借条”有胆告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0:0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法官向当事人公然索贿,当事人被迫写下5万元“借条”。几年后,法官居然持“借条”起诉案件当事人,更为荒唐的是,法院在被告方已证明“借款”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仍判决其偿还“借款本息及滞纳金”等共计76.47万元,并开始强制执行。如今,索贿法官已被逮捕,但这一恶劣判决却依然有效。这起“葫芦案”发生在河南省新乡市。新华社记者李钧德

  法官公然按“行情”索贿

  当事人无奈写借条应付

  据新乡市化工联合实验厂(以下简称“实验厂”)清算领导小组负责人梁卫保介绍,1992年4月,因联营失败,实验厂和河南省科学院新乡市化工研究所发生经济纠纷。官司打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张其江把梁卫保叫到办公室说:“现在的行情,100万元以上的官司,需要5万至8万元的活动费。看在咱过去是同事的分上,你拿5万元钱,其他啥也别管了。”因为厂子拿不出现钱,梁卫保就和张其江商量:先给他一套房子作抵押,等将来法院执行过来钱,再以钱换房。张表示同意。

  1994年9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研究所赔偿实验厂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7万余元。梁卫保告诉记者,一审判决下达后,张其江就开始找梁卫保,要求兑现5万元活动费。梁卫保说,有一次,张其江还拿着一份手写的判决书对他说:“你看,我判决书都写好了,让研究所赔你们130万元,但院长不同意,你不能怨我。”

  因为还在上诉,梁卫保答应付5万元,但要等法院执行过来钱时再兑现。张其江不放心,非让写个借条。梁就让厂里的会计田高霞给他打了一个5万元的借条,借条上写的是张其江妻子李立彦的名字。没多久,张其江又找到梁卫保说:“我是你案件的主审法官,说你借我老婆的钱,不合适,得换一个别人的名字。”梁卫保就通知会计重新给他打个出借人为石晶(张其江的熟人)的借条。由于第一张借条没有拿回,所以会计就在第二张借条上写上了“原借款单据收回后此条生效”字样。

  经过近十年的诉讼和上访,企业早已是一片废墟。无奈之下,梁卫保申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原判决。听说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张其江马上找到该案的执行法官,要求从执行款中扣除实验厂的借款10万元(后据检察机关调查,张其江自己将补写的第二张借条的最后一句话“原借款单据收回后此条生效”划掉,使一张5万元的借条变成了二张共计10万元的借条)及利息。

  法官持假借条索要贿款

  法院不分是非给予支持

  得知这一情况后,梁卫保非常生气,拒绝了张其江的扣款要求。此后,张其江把梁卫保叫到执行法官的办公室,非让他同意扣款,还威胁他说:“你知道我和红旗区法院院长的关系,你不给我钱,我去法院告你。”梁卫保说:“这种钱你也敢告?”听了此话,张其江怒气冲冲地走了。不久,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到了梁卫保手中。

  接到法院传票后,梁卫保十分震惊。他向法庭说明借据是张其江骗取的。实验厂职工田高霞、职凤岭也当庭作证。梁卫保还提出,第二张借条所用稿纸的印刷时间为1995年3月,而借条显示的借款时间为1995年2月,这足以证明借条内容并不真实。

  但法院既不采信梁卫保提出的证据,也不对借条真伪进行调查,就判决要求实验厂清算组向原告李立彦偿付借款10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及滞纳金。2003年5月21日,红旗区法院给梁卫保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实验厂在23日前偿还李立彦借款本息及滞纳金共计76.47万元。因实验厂早已停产,红旗区法院执行法官又要求新乡市中院协助执行,从新乡市化工研究所的赔偿款中扣除。

  索贿法官被检察院批捕

  恶劣判决未被法院撤销

  因为联营失败,实验厂早在1992年即已停产,1998年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眼看败诉方的赔偿款又要被贪婪的法官动用司法手段强制拿走,梁卫保只好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了张其江的索贿行为。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立即组成专案组对案件进行调查。面对调查人员,李立彦、石晶二人均不承认曾借给过实验厂任何款项,与实验厂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石晶还说,她向李立彦出具的债权转移证明,是由张其江授意书写的。

  检察机关认为,红旗区人民法院关于李立彦诉实验厂借款一案的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2003年9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04年9月14日,新乡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为由,将未到法定年龄却已被安排提前退休的张其江批准逮捕。然后移交到鹤壁市淇滨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直负责调查此案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曹世聪告诉记者,经过检察机关抗诉,李立彦诉实验厂借款一案,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已经中止执行,但有关部门既没有作出再审判决,也没有撤案。尤其荒唐的是,尽管索贿的法官已经被批准逮捕,但这个恶劣判决至今仍是生效判决。(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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