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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上搜出港币10元 仍判抢劫获刑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0:31 南方日报

  越秀区法院严惩“转化型抢劫”

  身上搜出港币10元 仍判抢劫获刑11年

  本报讯(记者/贺信 李静睿吴小娜 苏仕日 通讯员/陈晓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昨日在广州火车站对11起案件的26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该院刑庭庭长陈志敏表示,最高

人民法院今年6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中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加大了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

  据介绍,此次公判的26名罪犯均为来自新疆、吉林、甘肃等地的流窜犯。湖南人周某在公交车上刀割被害人口袋、提包进行盗窃,虽然警方只在其身上搜出港币10元,但周某随后的行为却可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中关于“转化型抢劫”的范围。判决书显示,周某被人发现后当场重击被害人面部导致轻伤,且作案地点位于公共交通工具上,因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甘肃人李某虽然自称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是他趁人不备抓扯金耳环的动作,竟将被害人耳垂部分一起扯下来,法院仍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四川人张某乘出租车遇红灯停车之际,打开车门抢夺乘客财物,反抗的女青年竟被周某拖出车外,法院认为这是当场针对被害人实施并用以排除被害人反抗的暴力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还有部分被告人因为在抗拒抓捕时使用暴力,难逃抢劫罪的论处。

  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陈志敏表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意见》,与过去的法律、司法解释相比并没有重大调整。实际上昨日公判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在《意见》出台之前也在执行,但《意见》出台后相关规定“更明确,更易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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