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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防扩散出口管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0:38 人民网

  有效的出口管制是实现防扩散目标的重要手段。作为一个具有一定工业和科技能力的国家,中国在这一领域采取了极为负责任的政策和举措。经过多年努力,中国的防扩散出口管制完成了从行政管理向法制化管理的转变,相关出口管制做法已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

  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体系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逐步建立起涵盖核、生物、化学、导弹等相关敏感物项和技术及所有军品的完备的出口管制法规体系。在核领域,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在生化领域,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在导弹领域,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在军品出口领域,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中国的出口管制法规广泛采取国际通行的许可证管理制度、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制度、清单控制方法、全面控制原则等。为降低扩散风险,相关法规还规定,核出口、监控化学品及军品出口只能由政府指定的少数贸易公司专营。所有法规均对违法出口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上述法规的管制范围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保持一致。例如:核领域清单已与“桑戈委员会”、“核供应国集团”的清单完全一致,并将根据“桑戈委员会”及“核供应国集团”清单的变化不断进行相应调整;生化领域清单与“澳大利亚集团”的清单基本一致;导弹领域清单与“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的附件基本一致。在出口管制实践中,中国政府的出口管制主管部门还可依法对上述清单外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施临时管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也为中国的防扩散出口管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防扩散出口管制机构

  中国的防扩散出口管制涉及诸多政府部门。目前,各部门之间已形成了明确的分工和协调机制。

  中国的核出口由国防科工委会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军品出口,其中包括导弹和直接用于导弹的生产设施和关键设备的出口由国防科工委和国防部有关部门会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

  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以及用于民用目的的导弹相关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会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其中,核两用品、导弹相关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会同国防科工委进行审查;与动植物相关的生物两用品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农业部进行审查;与人相关的生物两用品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卫生部进行审查;生物两用品的相关设备和技术,以及有关化学品的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审查;监控化学品出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进行审查。

  涉及外交政策的敏感物项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由上述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进行审查。对国家安全、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出口项目,主管部门还将会同其他部门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海关总署负责上述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监管工作,并参与相关违法出口案件的调查处理。海关有权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是否属敏感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并要求出口经营者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申办出口许可或不属出口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

  严格执行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执法,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出口管制法规的贯彻落实。

  2002年11月,商务部制定《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上述办法规范了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经营及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和验核工作。2004年1月,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启动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了许可证的审批、发证机关与海关监管部门的联网,大幅提高了对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监督管理能力。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依据核、生物、化学和导弹领域的出口管制清单编制了包括658项物项和技术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其中34%已确定海关编码。中国海关还将高科技设备广泛运用在通关监管的各个环节,极大地提高了现场海关的执法能力和检查效率。

  有关出口管制主管部门聘请核、生物、化学、导弹领域的专家,建立了“国家出口管制专家支持体系”,以帮助政府主管部门在出口审批过程中对相关物项作出准确、科学的判断。

  在防扩散出口管制工作中,中国政府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涉嫌违法出口敏感物项和技术的个案,政府主管部门均进行认真调查,并依法处理。自2002年底以来,中国政府共查处了违法出口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各类案件数十起。主管部门已将涉案企业列入“关注名单”,防止其再次从事此类活动。

  2004年5月,中国政府建立了跨部门防扩散出口管制应急协调机制,详细规定了相关出口管制部门在处理紧急防扩散出口管制案件时的职责、分工及处理程序,为迅速、有效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机制保障。

  加强出口管制法规宣传和企业教育

  中国政府重视对出口管制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以提高其依法实施出口管制的政策水平和能力。有关出口管制法规颁布后,商务部对地方各级商务主管官员进行了全面的政策法规培训。在违法出口案件的多发地区,商务部还不定期举办出口管制政策法规和执法专项培训。2004年5月,海关总署联合有关防扩散出口管制机构对全国海关现场官员进行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政策法规培训。

  中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对企业宣传和普及防扩散法规,提高其知法守法和自律意识。主要措施包括:在政府主管部门网站上全面公布出口管制法规;通过定期举办防扩散政策法规培训班、讲座、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向出口企业宣传出口管制政策、法规及出口审批程序,要求企业认真执行,依法经营;设立热线电话,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对违法出口企业进行查处并予公布。

  中国政府鼓励并指导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防扩散出口管制机制,落实防扩散工作责任制。一些企业成立了防扩散出口管制办公室,负责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企业具体落实措施,监督本企业的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企业遵守国家法规;实行问责制,由企业法人对本企业防扩散工作负责,企业相关部门的管理者和员工签订责任书,履行防扩散义务。中国政府还鼓励企业对外开展出口管制经验交流。

  防扩散出口管制是一项长期工作。中国政府将继续不断完善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加强出口管制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机制,加强法规宣传和对企业的教育培训,为国际防扩散努力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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