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五、积极参加国际防扩散努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0:40 人民网

  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任务。中国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积极参与国际防扩散进程。中国已参加了防扩散领域的所有国际条约和相关国际组织,并与其他国家和有关多国出口控制机制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解决有关防扩散问题的外交努力,推动通过对话与合作,以和平方式解决相关问题。

  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

  自1992年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来,中国忠实履行条约各项义务,致力于维护和加强条约的普遍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努力促进条约防止核武器扩散、推进核裁军进程、促进和平利用核能三大目标。

  1984年,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1988年,中国与该机构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自愿将部分民用核设施置于机构的保障监督之下。1998年,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署了保障监督协定的附加议定书。2002年初,中国正式完成该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成为第一个完成该程序的核武器国家。

  1991年11月,中国政府宣布,在连续的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中国向无核武器国家出口或从无核武器国家进口大于1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况。1993年7月,中国正式承诺,在自愿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所有核材料的进出口、核设备及相关非核材料的出口情况。1996年5月,中国承诺不向无核武器国家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包括不对其进行核出口,不与其进行人员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目前,中国已将进口国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保障监督作为核出口条件。

  中国高度重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在防止化学武器扩散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中国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制定了配套的管制清单,形成了一整套对公约附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活动的有效管理机制。中国与其他缔约国在附表化学品进出口领域保持沟通,及时核实澄清进出口数据,严格执行公约关于向非缔约国转让附表化学品的规定。

  中国严格履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义务,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

  发展与多国出口控制机制的关系

  中国重视多国出口控制机制在防扩散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积极与这些机制开展对话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其有益经验和做法。

  1997年10月,中国加入“桑戈委员会”。2004年6月,中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严格按其准则和清单实施出口管制。

  2004年2月和5月,中国与“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分别在巴黎和北京举行了两轮对话会,就导弹领域的出口控制制度、控制清单、执法情况及中国加入问题进行了交流和磋商。2004年9月,中国正式申请加入“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

  中国还与“澳大利亚集团”保持接触和交流。双方分别于2004年3月和2005年3月举行了两轮磋商,就生物和化学领域防扩散形势、《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履约情况、“澳大利亚集团”运作情况、中国防扩散政策和出口管制措施等交换看法。

  2004年4月和2005年5月,中国同“瓦森纳安排”在维也纳举行了两轮对话会,就常规武器及相关双用途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管制原则、清单及“最佳操作规范”等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双方同意将此对话机制化。

  开展防扩散交流与合作

  中国重视并积极开展双边防扩散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国家在防扩散领域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中国与澳大利亚、法国、德国、日本、韩国、巴基斯坦、俄罗斯、英国、美国以及欧盟等保持着磋商与交流。2004年12月,中国与欧盟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关于防扩散和军备控制问题的联合声明》,双方相互确认对方为裁军和防扩散领域的重要战略伙伴,并确定了优先合作领域。中国还严格按照防扩散政策和出口管制法规,通过情报交流和执法合作,与有关国家联合打击扩散活动。

  中国支持有关地区组织和机制在防扩散方面发挥作用,以建设性态度参加了有关交流与对话,探讨在地区层面解决扩散问题的有效途径。中国参加了东盟地区论坛加强防扩散的努力。中国将与美国、新加坡于2006年共同承办东盟地区论坛防扩散研讨会。中国愿与各方继续保持沟通与协调,共同推动地区防扩散进程。

  推动联合国发挥重要作用

  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支持联合国在防扩散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国际共识,深化国际合作。

  1992年初,联合国安理会发表主席声明,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定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中国在声明起草过程中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2004年4月,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第1540号决议。该决议是安理会通过的第一个专门的防扩散决议,有利于在现有国际法基础上推动和加强国际合作,妥善解决非国家行为者获取和贩运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和相关材料的问题。中国积极参加了决议磋商,提出了许多建设性建议,为通过该决议作出了重要贡献。2004年10月,中国根据决议要求提交了执行决议情况的国家报告,从立法、执法及国际合作等方面详细介绍了中国政府为防止和打击非国家行为者的扩散活动所采取的措施。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