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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英雄状告行凶者 李国根提出民事赔偿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0:47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郭文君)今年2月,大朗摩托车搭客司机李国根勇斗抢劫歹徒而被砍伤(详见本报《东莞观察》4月19日C03版有关报道)。之后,李国根获得各界捐款14万元,并被评为东莞市“十大杰出青年”。他见义勇为的壮举也受到全社会的称赞。昨日,记者了解到,东莞市检察机关准备起诉行凶歹徒。与此同时,李国根以附带民事原告身份提起赔偿诉讼,要求歹徒赔偿经济损失8万余元。

  见义勇为落下八级伤残

  2月26日清晨,李国根照常来到大朗竹山路旁的公交车站等客,见到6个骑着摩托车的男青年正将一个过路女子推倒在地,抢其挎包,女子拼命护包,并大声呼救。李国根跨上摩托车,冲向歹徒大喊:“把包还给她!”几个歹徒从摩托车里、身上掏出几把大砍刀向李国根砍来。

  李国根告诉记者,他身上一共有15处刀伤,其中最严重的是两个肘部,左肘后外侧伤口有12厘米长、4厘米宽;右肘后侧伤口10厘米长。两个肘关节外侧的皮、骨、筋全被砍断,只剩里侧的一点皮肉相连,有关部门对他的伤势作出了八级伤残的鉴定。直到现在,李国根的左肘一碰到硬物就会剧烈疼痛,右手无法伸直,曾是家中唯一经济来源的他至今只能在家中养病。

  提出民事赔偿维护权益

  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歹徒头部被刺伤这一线索,顺藤摸瓜,将这伙歹徒一网打尽,后将此案移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征徇李国根意见,告诉他可以对歹徒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东莞市法援处的工作人员向李国根提供了援助,由夏良恒律师义务为他打这场官司,免除所有费用。李国根决定向伤害他的歹徒索赔,要求赔偿残疾补助费、医疗费、误工费、子女抚养费等共8万元。

  据夏良恒律师介绍,检察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证据,于是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审查,目前案件还在公安机关的进一步审查之中。

  见义勇为赔偿于法有据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李国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充足。《刑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审理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据了解,虽然李国根已获得见义勇为慰问金,但他的起诉是基于被告违法行为而提起的,被告的赔偿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见义勇为慰问金与被告赔偿金,取得的法律依据不同,性质不同,标准和数额不同。因此被告人既要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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