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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这对夫妇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1:27 宁夏日报

  郭兵华和胡玉梅是永宁县望远镇永清村一对勤劳的农民夫妇,俩人今年都已50岁。多年来平安度过的他们,却在2004年遭遇一场飞来横祸。

  2004年9月23日上午,郭兵华夫妇驾驶自家四轮拖拉机到地里收玉米。中午12时许,胡玉梅坐在装着玉米的车厢上,郭兵华驾驶拖拉机途经本村一座长约8米、宽约3米的石桥时,由于该桥年久失修,桥面拱起,而且桥两旁没有防护栏。桥两边都在修路,新垫的土方没有

压实,路面高低不平,当郭兵华驾拖拉机从小路刚拐上桥面时,连人带车从桥南头坠入约3米深的排水沟中。拖拉机落下后,机头砸在郭兵华的身上,郭当场昏迷。胡玉梅被玉米埋在下面,腿部也被车厢砸伤。村民发现后,迅速将他们送到医院抢救。

  经诊断,郭兵华多根肋骨骨折、左肾、脾挫伤。经先后4次手术治疗后,郭兵华右大腿被截肢。其伤情被鉴定为五级伤残。胡玉梅大腿骨、膝盖骨骨折,暂时无法劳动。

  郭兵华夫妇突遭意外,对于这个家庭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事故发生前,郭兵华夫妇种有25亩水稻和果园,其长子于2003年从北京某科技大学毕业后,已在北京找到了一份很好的工作。其他两个孩子一个正在上学,一个在外打工。这场劫难发生后,郭家的20多亩田也无人耕种,其长子不得不辞掉北京的工作,回家照顾父母。郭兵华仅医疗费就花去了68840元,加之其他费用和损失共计11万余元。

  郭兵华认为:该石桥两旁没有防护栏,正在维修的路面上也没有任何明显的警示标志,永宁县水务局作为桥梁的法定管理者,永宁县交通局作为道路的施工管理者,均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责任。村中石桥成烫手“山芋”

  村中石村究竟谁是其“主”?

  记者对此进行采访时,永宁县水务局和交通局有关负责人的答复几乎是相同的:这个石桥属于“村上受益村上管理”,与本部门没有关系。而永清村村委会一位负责人却告诉记者,这个石桥并不是村上建的,而是县上组织修建的,管理也是县上管的。

  村中主干道路上建一座桥,有关部门是否有备档呢?但记者采访的结果是,该桥建于三四十年以前,早已无据可查。

  郭兵华在与永宁县交通局和水务局多次交涉,要求赔偿各种损失未果的情况下,一场“民告官”的官司开始了,郭兵华要求交通局和水务局共同赔偿88470元。交通局:与我们没有关系水务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席上,交通局认为,郭兵华的事故发生路段属乡镇道路,由乡镇负责管理,修路的土方工程由乡、村负责,与交通局没有任何关系。而水务局也辩称,该石桥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并不是水务局,且该桥符合安全通行的标准,本身并不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完全是由于郭驾驶车辆操作不当造成的,故水务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6月1日,永宁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郭兵华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郭兵华作为永清村常住村民,对其家旁边正在施工的道路路面状况是非常清楚的。郭驾车从田间路驶上正在施工的乡村路面时,应当能够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但由于他轻信能够避免,致使事故发生,该伤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是郭兵华自身的过错造成的。且郭的伤害结果与该桥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无必然因果关系,故交通局和水务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如果我能预见安全隐患,我还会冒着被压残的危险把拖拉机开上桥吗?”郭兵华气愤地告诉记者,“判决中说我对路面状况非常清楚,我又不是施工人员怎么会清楚呢?我凭驾驶证开拖拉机,法院为什么说我是轻信能够避免事故而开上桥的呢?”

  郭兵华已上诉至银川市中级法院,他正在等待二审判决结果。(本报记者 王文革)新闻来源:新消息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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