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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烈士家属提赔偿请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1:45 法制日报

  烈士家属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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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张鑫

  “明天上午8点30分,衡阳特大火灾牺牲消防官兵的家属向永兴集团公司等4被告索赔一案将在区法院开庭审理。”8月31日,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向记者证实了这一消息。这位法官告诉记者,有17名消防官兵的41名家属以侵权为由向被告提出了赔偿请求。

  2003年震惊全国的衡阳“11·3”特大火灾,造成衡阳市消防支队20名消防官兵牺牲。在前不久公安部召开的表彰大会上,对这20名消防官兵进行了表彰。

  张晓成是在“11·3”火灾中牺牲烈士中的一员,他的父亲———77岁的张金仕至今仍没有摆脱噩梦,小儿子张晓成就这么一下子没了。张晓成还有个全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的哥哥,已经52岁了,张晓成一直是维持一家生计的顶梁柱,现在这个重担不得不落到张金仕老人身上。

  据了解,在衡阳大火中牺牲的烈士大都上有老下有小,虽然每位烈士家属都得到了一笔抚恤金,但是仅仅依靠这笔钱,还不足以支撑各家今后的生活。

  烈士家属向事故责任人提起民事赔偿要求,这种在国内不多见的诉讼请求,让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原告代理律师肖斐告诉记者,此次开庭参加诉讼的原告有17位烈士的家属,请求赔偿金额共4341374.83元。

  楼房坍塌是造成官兵牺牲的主因

  2003年11月3日凌晨,衡阳市珠晖区衡州大厦发生火灾,衡阳市消防支队官兵奔赴现场灭火。当日上午8时33分,该大厦西北部突然整体坍塌,致使张晓成等20名消防官兵牺牲。

  2004年10月26日至28日,珠晖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衡阳“11·3”特大火灾刑事案。衡州大厦开发商、衡阳市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等6名被告人受审。2005年4月1日,珠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文革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相应刑罚。

  在庭审中,被告人曾辩称自己“作为一个投资者、开发商,也是一个受害者……虽然有一些项目违规,手续不全,但得到了补办”,因此并不构成犯罪,但判决下达后,被告人服判,并未上诉。判决书认定,楼房突然坍塌的原因是物业管理人员和开发商违反相关法规建造和管理楼房,因此火灾发生时,楼房坍塌造成消防人员死亡。衡阳市消防支队副政委李华兴悲痛地说:“如果工程没有问题,悲剧根本不会发生。”

  领取抚恤金不妨碍烈士家属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004年5月21日,珠晖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20名烈士的家属下发了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书,表示烈士家属有权向火灾责任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在该案刑事被告人受审前后,19名烈士家属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经济损失,2004年10月19日,法院受理此案。

  在起诉书中,41名原告称,根据勘查、鉴定,衡州大厦从设计、施工到使用、管理都存在违法行为。在设计方面,开发商永兴集团公司及李文革,私下雇用朱峰、肖伟设计图纸,且用于报建的图纸和用于施工的图纸并不一样。设计员朱峰、肖伟私自揽活,其设计的图纸存在缺陷,降低了工程质量;在施工方面,被告永兴集团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纠集没有资质的民工队伍施工。永兴集团公司工程部长李永开、施工员魏东衡,在施工中擅自改变施工设计图和设计要求,没有严格把握施工材料的质量关,违反施工质量检验和竣工验收规定;在使用、管理方面,永兴物业公司明知该大厦未通过验收即投入使用,消防管理混乱,既没有制定防火安全制度,也没有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尤其是消防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了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原告认为,被告的违法行为致使衡州大厦存在着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同时,被告永兴物业公司违法改变消防设计,并将建筑物底层改作仓库使用,占用防火间距,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应承担直接责任。4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烈士家属们认为,楼房坍塌造成消防官兵牺牲,不是行政行为,而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肖斐律师对记者说:“就根据这条,即使国家发放给消防烈士家属抚恤金,也不妨碍他们继续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民事赔偿请求中能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新认为,烈士家属可以针对楼房坍塌造成消防官兵死亡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这种民事诉讼请求的损害赔偿中不宜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王新解释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去年,此案的刑事判决已经作出,而依照相关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因此,烈士家属此次只能提起简单的民事诉讼,其诉讼请求只能针对物质损害赔偿。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法院就应该受理。

  国家更应该承担起抚慰烈属的责任

  “消防官兵为救火而光荣牺牲,他们的行为是英勇的,牺牲精神值得肯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说:“消防官兵救火是一种职务行为,由此造成消防官兵人身伤害或者牺牲的,应当由国家承担责任,由国家发放抚恤金进行补偿、授予烈士等光荣称号,享受应当享受的待遇。”

  杨立新告诉记者,消防官兵属于国家现役军人,他们的救火行为是履行军人职责,是国家行为,不属于民事行为。因为,不是失火者与消防部队在失火之后签订协议,确定了权利义务后,才按照协议履行救火义务的,而是消防部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出火警,依照自己的职责扑灭火灾,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那么火灾的责任者或者失火的事主应该在什么情况下对烈士家属进行赔偿呢?

  杨立新说,假如是火灾的事主故意设套,引诱消防员进入危险区域,加害消防员,则这种行为是故意的侵权行为,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要事主不是故意所为,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好比游泳馆里的救生员,不能因为救生员去救落水的人而导致死亡就向落水者要求赔偿,因为救人是他的职责。

  针对衡阳大火烈士牺牲的具体案例,杨立新认为,发生火灾的建筑物具有建筑缺陷,并且是因为建筑缺陷造成坍塌,进而造成消防队员伤亡,如果这是造成消防官兵死亡的直接原因,那么烈士家属是可以请求直接原因的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不能以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为由,要求造成险情的人员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消防队员实施职务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也就无法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如果是普通人进入火场救火受害,造成危险的责任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承担必要的补偿责任。

  本网北京8月31日讯(责任编辑 苏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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