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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立法规范城市二次供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1:45 法制日报

  本网讯记者梁国栋将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卫生标准、设施管理等项内容,用地方法规固定下来,《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经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在长春市颁布的这个《条例》中,明确规定,二次供水贮水箱(池)在注水后应当进行全项水质化验,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水质检测,每半年至少做一次清洗消毒。未按规定进行,最多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给予警告。

  《条例》还规定在新建二次供水贮水箱(池)、加压设施不得建在居民楼或者与居民楼连体的建筑物内,等等。(责任编辑 苏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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