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投保司机撞人救助未保护现场 保险也该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1:45 法制日报

  两级法院判决:该赔

  本网乌鲁木齐8月31日电 潘从武阎毓阎某驾驶已投保的中巴车在营运途中不慎撞伤行人,因行人伤势严重,便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事后保险公司以阎某未及时报案和保护现场为由,拒绝赔偿。记者今天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维持了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驾驶员阎某将获得保险公司赔偿金19734.8元。

  2003年12月21日,阎某驾驶中巴车不慎将行人张某撞倒在地,张某的头部重重地磕在了路基石上,当即昏迷过去。阎某见状,立即开车将张某送往附近医院急救。因抢救及时,张某脱离生命危险。

  事后,阎某赶紧给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经交警现场勘察,阎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付受害人张某经济损失等费用19734.8元。而当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时,保险公司却以他未及时报案和保护现场为由,拒绝履行合同。阎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04年12月23日,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阎某所在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财产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后,因受害人张某被撞的部位是头部,驾驶员阎某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采取救助措施而未能保护现场,其行为并无不妥,保险公司以事故现场不存在为由拒绝赔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赔付。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8月份,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阎某的行为未违背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并且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等,均可证明事故及发生赔偿的事实。故维持原判,依法判处保险公司赔付19734.8元。(责任编辑苏楠)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