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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劳模打赢全国首例索要荣誉津贴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1:45 法制日报

  老劳模打赢全国首例索要荣誉津贴案

  李丹 本网记者 郭毅

  在国有企业改制期间,由于单位过错未及时履行相关手续,致使退休职工黄淑文的省级劳动模范荣誉身份未在人事部门登记备案,黄淑文与原单位打起了官司,讨要按规定每月

应享受的荣誉津贴。记者今天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访时获悉,这起全国首例劳模索要荣誉津贴案近日终审结束,老劳模黄淑文打赢了她的荣誉津贴官司。

  本案的原告为鹤岗市宴宾饮食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宴宾公司),被告为退休女职工黄淑文。1960年,黄淑文被授予黑龙江省财贸系统先进生产者称号,1998年办理了退休手续。

  2004年初,黄淑文得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自己退休后应享受退休单位每月80元的劳模荣誉津贴,可自己退休6年了,这些钱一分也没有领到。于是,她便找到宴宾饮食服务公司索要,而这家公司以改制时已与她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不支付。2004年4月,黄淑文申请劳动仲裁,经鹤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宴宾饮食服务公司自1998年11月至2004年4月每月给付黄淑文省级劳动模范退休津贴80元,66个月共5280元,并在此后每月支付黄淑文80元。宴宾公司对此裁决不服,一纸诉状将黄淑文告上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被告黄淑文是否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被告黄淑文是否是省劳模等问题上。

  工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宴宾饮食服务公司主张与被告黄淑文已解除劳动关系,因无有效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被告黄淑文的劳动模范身份未在黑龙江省人事厅登记备案,法庭认为造成此事的责任在宴宾公司,由于宴宾公司没有及时履行相关手续致使黄淑文的荣誉缺乏备案,黄淑文没有过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8年颁发的第19号令第16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省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劳动模范离退休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鹤岗市工农区法院判决,原告宴宾饮食服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黄淑文劳动模范退休荣誉津贴5600元(自1998年11月至2004年8月止);并自2004年9月起每月支付被告黄淑文劳动模范退休荣誉津贴80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近日,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网哈尔滨8月31日电(责任编辑 苏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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