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华夏银行状告房管局未尽告知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1:47 法制日报

  华夏银行状告房管局未尽告知义务

  本网讯记者马竞近日,河北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华夏银行股份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状告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在行政过程中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行政诉讼案。

  2003年12月4日,河北省工业贸易总公司因债务将其名下的“工贸大厦”房产和土地抵偿拖欠华夏银行的贷款,双方到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办理转让过户。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经审查后同意过户,华夏银行缴纳了契税及交易手续费共118万余元,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为其办理了产权交易手续。

  2004年12月,因河北省工业贸易总公司另有债务,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欲将“工贸大厦”查封,华夏银行立即向石家庄市中院声明“工贸大厦”不再属河北省工业贸易总公司产权,而属华夏银行资产。石家庄市中院称,市房产管理局已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华夏银行未在市房产管理局办理过户登记备案手续,亦即意味着“工贸大厦”的产权并未转移到华夏银行名下。石家庄市中院遂将“工贸大厦”予以查封。

  双方对事实经过基本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有告知义务。

  原告华夏银行在诉讼中认为,自己缴纳了巨额费用,被告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也确认“工贸大厦”产权交易的合法有效,之所以未办理过户登记备案手续,是因为被告未告知还需办理过户登记备案手续,转让程序方告完结。是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不作为才导致“工贸大厦”被查封。

  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则辩称,交易手续完结后,尚有过户登记备案程序,而该程序并非交易手续完结后即自动完成,需相对人提出申请方给办理。华夏银行提出的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未履行告知义务,并无法律依据。

  华夏银行反驳道,即使“依申请方给办理”成立,被告也应将此原则告知原告,因为原告不可能自行获知,所以过错在于被告。

  法庭没有对此案当庭宣判。(责任编辑:杨凯旋)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