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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民警肇事须上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1:47 法制日报

  鞍山警察驾车肇事擅离现场将被辞退

  本网沈阳8月31日电 记者霍仕明从即日起,辽宁省鞍山市警察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擅离现场的将予以辞退,隐瞒不报的将受行政处罚。

  鞍山市公安机关对警察肇事的处理规定包括12项内容,其中7项解释了警察驾驶的车辆

范围,以及如何界定车辆肇事。明确提出,肇事车辆不管是私家车,还是借用车都包括在内。造成人身伤亡、未造成人身伤亡和有争议的事故都属肇事范围内。要求警察在肇事后,立即上报所属单位领导和督察部门,单位领导和督察人员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肇事民警不立即上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擅离现场的一律予以辞退。不到现场的单位领导和督察人员也要给予警告处分。肇事现场一并交与交管部门按规定处理。(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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