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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录取学生不得歧视女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3:20 大众网-农村大众

  根据8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女性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两性受教育差距逐渐缩小,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女生所占比例有了明显提高。但是我国妇女受教育程度仍低于男性,妇女的文化素质总体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

  针对当前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仍低于男性、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还存在歧视女性等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非常重视对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规定学校录取学生不得歧视女性。

  此外,决定还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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