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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死亡 产妇子宫被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3:47 海峡网-厦门晚报

  家属索赔人身损害赔偿金近百万元,精神抚慰金40万元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通讯员刘学佳)孩子出生3天就死了,母亲的子宫也被摘除了,这到底是不是医疗事故?张女士和丈夫近日状告接生医院——厦门妇幼保健医院,要求对方赔偿因此产生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失。

  母亲大出血险丧命 婴儿重度窒息死亡

  2004年1月5日下午,32岁的产妇张女士到厦门妇幼保健院就诊,门诊医生认为“37+5周妊娠,羊水过多,胎动次数减少并伴有假宫缩”,要求张女士立即住院待产。医院说,2004年1月9日晚上8时50分左右,张女士的胎膜早破。其实早在2003年12月1日,B超检查已经提示:胎儿脐带绕颈。张女士认为,医院未及时告知家属这一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但医院认为,虽有脐带绕颈,但胎动正常,也无宫缩,胎儿安全。实际上,绝大部分脐带绕颈的胎儿,可以正常分娩出生;何况,张女士羊水过多,胎儿活动度大,脐带绕颈容易自动松懈。张女士说,他们一再要求赶快剖宫产,但院方说:羊水过多不是剖宫产的理由,剖宫产会增加羊水栓塞的风险。1月11日凌晨3时,张女士自然分娩时,突然全身抽搐,神志不清。经抢救后,有所好转。凌晨4时30分左右,医院进行了剖宫产,张女士大出血。据院方称,经院外多名妇产科专家紧急会诊及家属同意后,医生切除了张女士的子宫,张女士转危为安。剖出来的男婴全身青紫、四肢松弛、没有呼吸。虽经多方抢救,未见明显好转。1月11日11时20分,妇幼保健医院将男婴转到另一家医院,医生诊断为:新生儿窒息(重度)、呼吸循环性衰竭、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后面这家医院称,抢救至14日下午2时50分,男婴的家属要求放弃治疗。撤离呼吸机后,男婴立刻死亡了。

  医疗鉴定分别做 原告被告都不服

  张女士及丈夫认为,妇幼保健医院没有采取足以安全生产的诊疗措施,也没有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窒息,导致男婴死亡、产妇子宫被切除的重大事故。他们要求妇幼保健医院赔偿男婴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27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0万元。参与抢救的另一家医院,未尽到全力抢救的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张女士说,自己未育子女,子宫已被切除,造成终身遗憾,要求妇幼保健医院赔偿66万余元人身损害赔偿金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0万元。而妇幼保健医院答辩说,对男婴的诊疗处理是及时、有效的,符合诊疗常规,转院时患儿病情也有明显好转。对产妇采取的措施也是及时有效的。另一家医院说,已经尽职尽责,不存在诊疗失误。受思明区法院委托,今年7月19日,厦门医学会作出鉴定报告,认为医院在产程中没有准确及时地判断和处理,与羊水栓塞、新生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对这份鉴定,妇幼保健医院不服,申请再次鉴定。7月20日,厦门医学会做出另一份鉴定报告,认为男婴死亡是危重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两家医院的抢救措施都符合诊疗常规,不属医疗事故。对这份鉴定,原告不服气,于8月15日申请重新鉴定。(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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