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钱10元打伤人 重判11年(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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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4:30 信息时报 | ||
(记者闫晓光通讯员陈小红)虽在公交车上只偷到10元钱,却因被人发现后,打伤被害人的脸,而从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照样要领到11年的重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昨天在广州火车站对11起案件的26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 据介绍,此次公判的26名罪犯均为来自吉林、甘肃等地的流窜犯。湖南人周某在公交车上刀割被害人口袋、提包进行盗窃,虽然警方只在其身上搜出港币10元,但周某随后的行为却可纳入最高院意见中关于“转化型抢劫”的范围。判决书显示,周某被人发现后当场重击被害人面部致人轻伤,且作案地点位于公共交通工具上,因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甘肃人李某自称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是他趁人不备抓扯金耳环的动作竟将被害人耳垂部分一起扯下来,法院仍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四川人张某乘出租车遇红灯停车之际,打开车门抢夺乘客财物,反抗的女青年竟被周某拖出车外,法院认为这是当场针对被害人实施并用以排除被害人反抗的暴力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还有部分被告人因为在抗拒抓捕时使用暴力,难逃抢劫罪的论处。 越秀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陈志敏表示,最高院最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加大了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来源:信息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