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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视点:反腐败进入“管老婆、老婆管”时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7:22 人民网

  编者按:

  近年来,伴随着贪官的被查处,其背后的“贪内助”引人关注。众多案例表明,在一个个中饱私囊、徇私枉法的贪官身后,往往有一个贪婪的内当家。她们或对丈夫的腐败行为视而不见,或同流合污,赤裸裸地帮助丈夫受贿、索贿、转赃,或订立攻守同盟,为其开脱罪责等。这种“贪内助”现象,究其原因都是贪婪之心在作祟。各地政府针对此种现象制定

了预防举措,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此,我们选取几个方面来解读“贪内助”现象。如何看待“贪内助”现象?应怎样遏制这种现象?欢迎网友畅所欲言!

  “反腐败到了管老婆时代”

  透视:

  坐收渔利型此类贪官的妻子或子女,对于送上门来的礼品、礼物、现金等,不管多少,不问性质如何,一般本着有送就收的贪婪原则,来者不拒。至于送礼者当时提出要办的事,受礼者从不考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也不计法律后果。鼓动敛财型有些贪官的家属及子女,认为亲人在位一天,就要有所得,以免日后走下领导岗位,落得想收没人送,想拿也没有机会。而这些领导干部觉得家属子女的劝说言之有理,慢慢地偏离了为官者的轨道,走向犯罪的泥潭。故意放风型每遇到单位的工程建设以及家中婚丧嫁娶之类事时,一些手握实权的领导干部一般不会说什么,但其亲属们却往往会“不留神”地将一些“情况”透露给平时极想与他们靠近的人。主动敛取型一些党员干部虽然官职不大,级别不高,但手中的权力大,社会影响广,于是,他们的亲属便以此作为自己捞钱的资本和四处活动的旗号。设障刁难型亲属替贪官说话,能办的事说不能办,合法的说不合法,故意对找上门来要求解决实际困难的人设置障碍,逼其送钱送物。送钱的人心里明白,不能办的事,一送就能办了,不合法的事,一送也就“合法”了。巧取豪夺型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和他们的亲属子女不放过任何一个有利可图的机会。如临沂市某局副局长李某(正处级)受贿案,该局下属的某站正在筹建国贸大厦,当时兼任该站总经理的李某在家属的建议下,找到某建筑公司的葛某,称其在市区有块地皮,想建房上项目。不久,一座造价19万元的楼房建成了,李某只付给人工费5.3万元,而其家属强要对方写了一张15万元建房款的收据。

  评说:

  毛泽东同志讲过一段名言: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给的。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我们的责任就是向人民负责。我们的每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别人为什么给干部送这送那,那是冲着干部手中的权力来的。一般老百姓给当官的送“礼”,是为了解决自身一些困难,既是迫于当前不正之风的压力、不得已为之,又助长了不正之风。那些行贿者是要把人民给的干部手中的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我们的一些干部之所以堕落为贪污受贿分子,就是因为他根本忘记了他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贪内助”,别人送来的,照收不误,是助纣为虐,促使贪官丈夫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私有化,为他人也为自己谋取私利。

  有人说,贪官的背后,往往还有一个贪婪的女人,这已屡屡得到验证。这里绝无帮贪官推卸责任之意,只是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夫妻之间的相互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贪内助”在家庭中扮演着妻子和母亲的重要角色,影响巨大。腐败这颗毒瘤一旦长到了“贪内助”的身上,则可能会很快扩大到家庭的其他成员,最终毁家误国。

  警钟:

  》

  田雅芝:马德的“收钱袋子”

  王学英:毕玉玺的“搂钱耙子”

  记者曾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见到了正在服刑的田雅芝。田说,她和马德收来的钱是不得已收下的。因为怕有人到家里来送钱,他们晚上都不敢开灯,因为只要看见她家里有亮,就有人敲门或打电话。对于收受的钱财,她还狡辩说:“这些钱我一直都想退回去。”

  她俨然将自己打扮成了可敬的“贤内助”,事实果真这样吗?

  在马德家,清理赃物就用了7天

  钱在不断转移, 绝非“放着没动”

  是被动收钱,还是疯狂敛财? 更多》

  当毕玉玺东窗事发后,为了销毁证据,王学英联系亲属转移了大量的赃款赃物。甚至当检察机关讯问王学英时,这位“贪内助”还振振有词:“我一开始也坚决不收,但人家都是朋友,又死皮赖脸地不愿意拿回去。所以就先存放在我这里,等用了后,我们再还给人家。”

  王学英主动伸手要的次数却是有增无减!最终,这位“贪内助”也把自己“要”进了监狱。

  “毕玉玺在前面发迹,王学英在后面发财”

  大吹“枕边风”,胃口也渐渐大起来

  东窗事发,销毁证据更多》

  “左手监督右手”能否靠得住?

  举措:

  反腐从夫人抓起 奉节300“官夫人”中秋上廉洁课正方:不容置疑》

  第一,实施贪污受贿行为很快被发现,就使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大大受挫,从外部约束了贪婪之心的萌发。如果“内助”头脑清醒,也参加到提醒监督的队伍中来,就会更加有效;

  第二,无论谁做了腐败之事,都会受到惩罚,全家背恶名,“享受一时,痛苦一世”,让其不敢做,做了不划算。让妻子们也明白这个道理,不再催促和逼迫丈夫获取不义之财,同样会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推荐阅读: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今后,我将和丈夫一起,牢记自己的入党誓言,继续努力尽公仆之责,谋民众之利,让清廉照亮家庭,以事业充实人生,争做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的好干部!

  反方:

  

  贪官和“贪内助”层出不穷,都是人的贪婪之心在作祟。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缺乏监督的权力往往能激发某些“公仆”心中的腐败之欲,使一些握有权柄的人跃跃欲试。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仆”们的夫人,其贪欲也同样会被激发出来。邓小平说“制度好可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制度好,坏人不能做坏事;制度不好,好人也要变坏。一厢情愿地把“公仆”与夫人想象成“天敌”,让他们“互相监督”,这是不现实的。从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到其妻程辛联、从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到其妻韩桂荣,这一长串“贪官贪内助”的名单恰恰说明,在贪欲面前,仅仅只寄希望于“公仆”与夫人互相管好对方,往往是一种善良的愿望。

  

  理论上的好设想在现实中未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笔者不看好这样的“制度创新”。其一,让妻子来监督自己的丈夫,无异于让左手监督右手。对权力的监督,只能靠完善的制度,而不能是自己监督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其二,“妻子监督丈夫”的前提条件是把丈夫设想成“问题丈夫”。因为丈夫是领导干部,他的“两圈”就可能乌烟瘴气,灯红酒绿、纸醉金迷,言下之意,领导干部从事的职业具有“原罪”性,这在客观上让人寒心。为什么不在健全完善的反腐制度上入手呢?其三,监督丈夫,其效果也让人生疑。即使自己丈夫的“两圈”有问题,她会向组织上举报吗?家丑愿意外扬吗?其四,妻子一旦“练就”一双盯梢的双眼,会不会亵渎夫妻感情、制造夫妻间的信任危机?再说了,我们有纪委、有反贪局,却还要妻子来监督,这岂不是恰恰暴露了监督体制的软肋?

  众议:

  人民网网友观点》

  “枕边风”能把住廉政关还要法规干什么?正规的法制教育、警示教育都不能解决问题夫人政治就可行?包了二奶的为何没有改正过来?不然二奶从何而来?老婆大义灭亲才可以做到检举、揭发!领导干部自身是关键。IP:221.237.18.

  夫人督廉虽然有限,但夫人监督生活作风是有效的,有很多的领导干部的腐败,正是从生活作风变坏开始的,所以,强调夫人监督的作用,不能一概否定,防腐是要综合治理的,家庭监督完全必要。IP:61.166.14.

  现行干部交流存在一个严重的缺陷,交流干部单身一人到异地任职,完全失去家庭监督,生活上随意性很大,自控力差的往往会变坏,从而由坏变腐。IP:218.94.26.

  “管老婆”与“老婆管”的背后

  解读:》

  首先,对于一部分有机会贪污的官员则应该首先进行人生观和对金钱态度的考察,例如董建华宁愿自己不挣钱也愿意为香港人民服务,当然这样的官员很少。官员也是人,也不可能要求他们倒贴,但是他们既然选择了做公务员,就一定要满足于国家的薪俸和待遇,不能有额外的欲望。

  其次,要对官员进行严格、反复的考察和教育。要不断强化官员自律心,让他们明白不贪污不受贿不过是做公务员的基本原则,也是国家对人才的爱护,让其自觉做到清廉。

  再次,国家要建立缜密严格高效的监察制约机制。

  

  让家庭成为廉洁、平安的港湾,需要夫妻在对待财富问题上有共同的认识,时时警醒“勿以恶小而为之”,不是自己劳动所得绝不眼红伸手,为了一家的长久平安,夫妇相互提醒,绝不允许有第一次。要明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一定不要抱侥幸心理。当一个个贪官锒铛入狱,家庭破碎时,清官夫妇难道不会为自己家庭圆满、生活淡泊、一生清白而感到廉有所值吗?

  做人越做越清醒,同样有对物质生活的要求从繁华到简约,“知足常乐”的升华过程。这和人生观的提高改变有关。只要每个人有自己的原则,不是内助吹吹枕边风就可以随便动摇的。如果人们都能够对自己的物质生活有知足心,对自己的精神生活追求丰富和博大,那么一定让滋生贪婪之心恶性膨胀,成为害国害民的龌龊小人。当然,该案也提醒各级官员:管好自己的同时,一定要管好身边人,特别是枕边人!

  

  腐败“家庭化”的核心是领导干部本人。作为一个领导干部,能否廉政为民,当然主要取决于自身世界观的改造。党的好干部、人民的好公仆郑培民一身正气也直接影响了妻子和家庭,他的妻子杨力求有个“三不”:不帮人向郑培民带任何信,不传口信,不接受任何礼品。他们的儿子说:“在廉政的问题上,爸爸把前门,妈妈把后门。”

  另一方面,“家风”不可小视。如果领导干部的配偶是个懂大局识大体的贤妻,她本可以帮助廉洁的丈夫更加廉洁,可以帮助有腐败倾向的丈夫及时改正错误。反之,如果她是个贪婪的妻子,就会把一个本来还算不错的丈夫拉下水,就会为本来就有贪心的丈夫推波助澜,甚至打着领导干部的旗号去搞特权。

  贪内助:手铐也有你的一半?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出发,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是不能独立构成受贿罪的主体的,只能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当然对此也应排除一种特例,即当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本人就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且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同时又利用了这种职务上的特殊关系,那么该家属就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一般说,家属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作受贿共犯处理:(1)家属积极鼓动、怂恿、唆使甚至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2)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策划、积极配合,为实现受贿创造条件的;(3)家属先收受或索要财物后,再要求或逼迫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4)家属事前参与受贿,事后积极窝藏、转移赃物,情节严重,妨碍侦查活动的;等等。

  争议:

  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接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不知道)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对于这一问题,理论界仍有争议。

  肯定说

  认为,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指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还应包括利用第三人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以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背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单独构成受贿罪。

  否定说

  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不能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理由是:第一,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其家属如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显然不具备独立构成受贿罪的主体资格。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解释,通过第三者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构成受贿罪的,其行为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必须以本人的职务为基础,如果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不存在着职务上的制约关系,也不可能独立构成受贿罪。

  作者:人民网评论部策划编辑:李灿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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