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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义务教育法》应着眼于农村教育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7:38 青年时讯

  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全国人大代表已经提出多年,现在终于得以进行了。2005年8月19日,全国人大召开《义务教育法》修订座谈会,数十名全国人大代表就教育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表自己的意见 8月19日《中国青年报》 。

  在笔者看来,现行的《义务教育法》从总体上看是一个有严重缺陷的法,它是现阶段

我国农村教育事业发展滞后、农村基础教育十分薄弱的重要根源。修改《义务教育法》,关键就是要把这个法律中导致农村教育滞后的内容改掉,着眼于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水平和质量,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协调发展。

  现阶段我国农村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农村教育经费主要由农村乡镇负担,而形成这一教育投入体制的正是这部《义务教育法》。从1986年开始施行的这部《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第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但在实际操作中,真正“负责”的是经济实力最弱的农村乡镇政府。据调查,中国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财政负担,省里负担11%%,中央财政负担低至不足2%%。我国大多数农村乡镇政府没有什么财政收入,教育经费只能从中国社会各阶层中最贫困的农民头上收取,就这样,我国农村所谓的“义务教育”基本上是农民的义务,给农民带来了沉重负担。

  由收入水平最低的农民来“办”教育,其结果只能是农村教育经费长期严重不足。由此而来,农村中小学,特别是小学,不仅校舍危房比例很高、教学设施落后,尤其是因为教师工资低而且经常拖欠,导致师资严重缺乏而且水平低下,农村教育质量每况愈下,使农村与城市在教育方面的差距日益拉大。在我国农村中小学学生占全部中小学生75%%的情况下,且不说农村教育滞后的后果将会怎样在国家建设发展中体现出来,仅就这部已经实施20年的《义务教育法》而言,它的作用或许主要是负面的。

  以笔者之见,新的《义务教育法》应规定,农村义务教育投入除了少数发达地区可以由县级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以外,大多数地区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考虑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负担的比例由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协商,落后省份应当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摘编自《燕赵都市报》8月27日

  蔡永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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