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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以罚款折抵拘留”被否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0:05 红网

  倍受关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日前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获高票通过。(8月29日《法制日报》)这部法只所以获得委员们的广泛认同,主要是因为与旧法相比,这部法律更加突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笔者注意到了这样一个细节。原草案规定,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按照每日

200元标准将拘留折处罚款。但常委委员提出,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是适当的,但不宜规定以罚款折抵拘留。本法最终删去了这一条中关于以罚款折抵拘留的规定,明确规定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记得草案刚对外公布时,笔者就对“拘留折处罚款”这条规定进行了质疑。主要理由是:这条规定表面上看似“人性化”,但是如果付诸于司法实践,效果可能适得其反。我们以一个70周岁以上的老人违法依法应当行政拘留15日为例,算一笔帐。按“拘留折处罚款”的规定,这个老者可以不被拘留,但是必须交纳3000元的罚款。3000元,对富有的人可能算不上什么。但是,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老人,尤其是贫困地区的老人而言,他们家一年的收入可能达不到这样的水平。交上这3000元,意味着他们一家人的生活将陷入“极大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他们在“拘留和罚款”中选择,他们恐怕宁肯挨拘留,也不愿意享受这种“人性化”的法律待遇。一言以蔽之,所谓“拘留折处罚款”的说法,是不适合当下国情的。“拘留折处罚款”如果被立法吸纳,必然产生这样的后果:因贫富不同,而影响人们在法律上的平等。

  这是非常现实的理由。如果我们把目前放远一点,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个制度也同样缺乏合理的成分。在没有“人权观念”的中国西周时期,无论是经济文明,还是政治文明,法制文明都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但那时的法律就确立了“老幼犯罪不加刑”原则。这种司法传统在中国一直保留了几千年,成为中华法制文明中的“优质资产”。并且,这里面的“不加刑”,不带有任何条件的,即不是“以罚代刑”。古代老人和小孩“犯罪”,就可以享受法律“优惠”,现如今,我们正处于大谈“人权”的时代,法制文明已非常发达,这种情形下,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提供法律方面上的“优惠”是应当的,而且也是绝对的,不应附加其它条件。如果硬性规定按照每日200元标准将拘留折处罚款,显然有些“不合历史潮流发展”的意味。不仅悖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宗旨,还将影响整部法的立法质量。

  令人感到非常欣慰的是,立法机关没有采纳草案中的这一规定,而且明确规定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也就是说,这三类人违法,公安机关不能进行拘留,也不能以此为由收取代罚性质的“罚款”。可以说,这样的立法,才是真正的“人性化”立法,才算是将“人权保护”落到了实处。毫无疑问,这是一件值得肯定并值得大书特书的事,这表明我国立法水平正在不断的提升,先进的法治理念正在逐渐地深入人心。

  (稿源:红网)

  (作者:刘吉涛)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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