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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道义认同”蒙蔽“亚违法”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0:09 红网

  河南省新乡中院原法官张其江向当事人索要好处费,当事人被迫写下5万元“借条”。几年后,法官持“借条”到法院起诉案件当事人,要求其偿还“借款”。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在被告方已经证明“借款”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判决其偿还“借款本息及滞纳金”等共计76.47万元,并开始强制执行。(9月1日新华社发)

  这则新闻曝光后,媒体上开始对贪赃枉法的法官进行强烈谴责。的确,作为一名法

官,利用职权向当事人索要“好处费”,不仅有违法官的职业操守,而且已经触犯了法律,到头来只能作茧自缚。还有造成错案的有关责任人,其为虎作伥的行为亦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在众多声音中,大家似乎忽略了一点:应该怎样给本案的“受害者” 梁卫保进行角色定位?公众只顾着谴责“黑法官”,不自觉中转移了注意力,将梁卫保置于了一个被同情的位置,因而被“道义认同”蒙蔽了眼睛,忽略了梁卫保在本案中的“亚违法”的灰色事实。

  显然,根据法律梁卫保的行为构不成行贿罪。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市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梁卫保同时具备被勒索给予财物和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两个条件,不能以行贿论处,但这不能说梁卫保就应该在本案中被忽略掉。他明知道可能的后果,却仍然两次给张其江打借条,说句粗话,他也不是什么好鸟。

  基于最基本的人性,人们对“作恶”者给予愤恨和谴责,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则不自觉地给予同情和怜悯。这种同情弱者的心理不仅在普通民众中存在,甚至在法律中也有体现。比如对于受贿罪,在量刑上比行贿罪重得多。周坤向成克杰行贿3800万元,但仅获刑5年,显然畸轻。备受全国媒体关注的兰州市原市长张玉舜受贿案中,张玉舜也发出了:“受贿人坐在这里受审,行贿人到哪里去了?”的诘问。这种重追究受贿人,轻打击行贿者,受贿者受审判的多,行贿者受审判的少的“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是《刑法》在设置上的不足。这与立法之初的“道义认同”有关。

  公众的“道义认同”是“天然”状态的人性,而法律则不应出现这种状况。对于这种“亚违法”法律应该有所规定,消除其产生的灰色土壤,将法律之光普照到每个角落。

  (稿源:红网)

  (作者:张瑞东)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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