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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婚检制度应以自愿免费为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3:02 东方早报

  自2003年中国把婚前健康检查由强制改为自愿以来,有关的争议从来没有停止过。最近卫生部官员在国际会议上透露,中国有可能重新设定婚检制度。其主要理由是,结婚双方的健康情况都会对对方造成影响,还可能影响到下一代。

  无论如何,婚前是否体检,取决于公民自己的选择,属于公民的权利。法律的主要目的是捍卫公民权利,同时在公民基本权利与社会后果两者之间实现某种形式的平衡。但是

,这种平衡必须建立在合理论证的基础上。比如,吸毒本是公民个人的选择,但其社会危害无论对公民个人还是其亲属和社会,都十分巨大,因而有必要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戒毒。与此相比,不进行婚前体检的社会后果还不至于压倒公民选择的基本权利。

  事实上,婚前体检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检查有无艾滋并性病等严重疾病和遗传疾病,以使即将结婚的双方避免生出不健康的子女。除此以外,一对自愿结合的男女作为夫妻生活在一起,其相应的后果并不需要社会政策来规定。事实上,即使是艾滋病患者,也有与自己一起生活的亲友,也需要得到生活照顾和关爱。一个人选择与另一人结为夫妻,这本身就可能有健康风险。至于婚姻双方婚前了解对方的健康情况,就像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财产、人品一样,同样属于当事人自己的事情。

  当然,从社会的总体福祉来看,进行婚前体检,的确可以避免出现一些婴儿疾病,但这种社会福利的要求还不构成强制性婚检的充分理由,属于社会政策调整的对象,而不是普遍立法强制执行的对象。我国2003年的立法把婚检从强制改为自愿,这在总体上体现了立法思想的进步,尽管有点操之过急,也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但今天如果再改回强制婚检,显然并不明智。倒不如采取一些实际的措施,比如先落实所有婚前体检均免费的规定,以体现这是一项有利社会的公益事业,并减轻体检者的经济负担;同时加大婚检的宣传力度,让公民了解这项事业的好处。我们长期以来习惯于强硬的一刀切规定,而不善于劝导公民,让其自觉自愿地配合良好的社会政策。至于具体的婚检内容,进行艾滋病和性病病毒检验,并且让婚姻双方了解对方的基本健康状况,在免费的非强制的前提下,也不失为可行的举措。

  这里还提出了一个立法学上的问题。一项重要的立法如果只是靠一些抽象的原则,或者囫囵吞枣地照搬国外现有的东西,而不对照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条文,并事先考虑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则容易形成立法上的困境。而一旦出现此类情况,进行相应的改革和政策弥补,自然就是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配合实施的大事。但是,简单地再走回头路显然也不可龋再说,卫生部如果再出台一条强制婚检的行政法规,就有可能与现有的婚姻登记条例等正式法律相冲突,因而需要再废除或修改这些条例,事实上更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和威信的确立。

  因此,立法的谨慎与根据社会效果进行合理的调整,这当中就有很大的学问和智慧。即使在强制婚检时期,由于一些地方的实际执行不力,婚检率在城市不到80%,农村不到60%,可见执行的漏洞依然很大。这同样是立法时必须考虑的具体社会状况。

  至于一些部门出于利益驱动,想从强制婚检中挣得不菲的收入,甚至让一些指定医院由此而获得垄断利润,那是完全不可取的。部门间的利益划分和考量不应影响社会公益事业的基本定位,这是权为民用的基本原则问题。即使落实了免费婚检的基本政策,也需要管理上的配合,防止浪费,防止只接受拨款而并不认真体检的弊端。

  总之,婚前体检必须定位于公益事业,在尊重公民自愿的基础上,以劝说来引导公民积极参与,以利于社会的健康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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