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向渎职人员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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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3:04 东方早报 |
“杀妻”错案有了新进展。近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支付佘祥林256994.47元赔偿金,当地政府也将支付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20万元。 《国家赔偿法》除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义务外,第二十四条还作出了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后,应向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规定。这就是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追偿制度。因而荆门当地有关部门在支付佘祥林赔偿金后,还应向 对该冤案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追偿费用。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追偿,一则可以适度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二则完全由纳税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埋单”也难说合理。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为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埋单”,将严重削弱国家赔偿制度所能给国家工作人员形成的压力,不利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自身工作中更为谨慎从事,也不利于最大限度维护国家行为相对人的利益。依法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追偿,无疑将会使其为自身行为付出更大代价,也就更能减少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发生。 我国现行法律对追偿制度只有概括性规定,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使该项制度更具操作性,从而能在具体实践中得到更快、更好的落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就是对于激活国家赔偿法中有关追偿条款的一次尝试。 信息日报社魏文彪 |